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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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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编号:2019-050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698,36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度计提了该诉讼赔偿费用,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许涛芳等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166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7,503,555.69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公告(2018-040);于2019年1月5日披露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左海云等7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70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3,960,073.84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2019-003)。

  二、本次诉讼调解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3号等《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已受理的上述236名投资者中的陈激等78位投资者诉讼作出调解:1、公司同意向该78位投资者支付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698,362.7元;2、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各案原告、被告各半承担。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度计提了该诉讼赔偿费用,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3号等《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编号:2019-051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62,771.2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涉及金额较小,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郑瑛等1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11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862,771.27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18日

  受理时间: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5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郑瑛等11名投资者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的投资者,被告原名称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2015年5月11日,公司发布多份公告,披露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并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列入经营范围。

  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52 号 ,认定匹凸匹所发布的更名系列公告,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方向、公司价值的认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原告自被告匹凸匹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日起,出于对被告匹

  凸匹公司的信赖,购买了其公司的股票,在虚假行为被揭露后,原告因投资该股票而形成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披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因此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11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771.2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涉及金额较小,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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