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2019-047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旗吉”)持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8,614,04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2341%,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减持计划内容: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3),杭州旗吉拟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5,000,000股。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收到杭州旗吉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8月9日,杭州旗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满,杭州旗吉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646,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45%。
2019年8月9日,公司收到股东杭州旗吉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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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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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杭州旗吉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杭州旗吉减持期间届满,已减持7,646,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45%。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8/10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48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旗吉”)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旗吉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5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公司股东杭州旗吉拟自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5,000,000股。
2019年8月9日,公司接到杭州旗吉的通知,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届满,杭州旗吉于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646,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4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无限售流通股30,967,6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南公河路5号1幢5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旗聚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屈震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1934269R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2015年01月04日至2022年01月03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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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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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杭州旗吉目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均为非公开发行所持有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杭州旗吉,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49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原合计诉讼金额8,233,329.78元,一审判决金额3,361,020.01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8月9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108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108名原告起诉公司等有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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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8,233,329.7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108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阴仙芝和韩亚玲诉公司案件,因阴仙芝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韩亚玲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卖出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买入的数量相同;故上述两名自然人的投资行为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对李劲松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因李劲松于2017年3月17日之后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故其相应的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李劲松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李劲松负担。
(三)对潘千里等19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因其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并非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1月12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2月28日之前的期间内;或因其所主张的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已将前述买入的股票全部卖出,故该些投资行为及相应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对蒋国芳等21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48,297.49元。
2、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负担11,453.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陈静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669,333.00元。
2、龙薇传媒、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负担8,442.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对崔向阳等19人诉公司、龙薇传媒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132,169.23元。
2、龙薇传媒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共同负担22,981.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对卢金敏等45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952,756.29元。
2、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孔德永共同负担15,588.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2047号-2048号、(2018)浙01民初2050号、(2018)浙01民初2055号-2057号、(2018)浙01民初2250号-2258号、(2018)浙01民初2264号-2301号、(2018)浙01民初2309号、(2018)浙01民初2311号-2314号、(2018)浙01民初2345号、(2018)浙01民初2368号-2376号、(2018)浙01民初2378号-2382号、(2018)浙01民初2394号-2395号、(2018)浙01民初2399号-2406号、(2018)浙01民初2426号-2433号、(2018)浙01民初2436号-2438号、(2018)浙01民初2441号-2442号、(2018)浙01民初2495号、(2018)浙01民初2497号、(2018)浙01民初3433号-3440号、(2018)浙01民初4183号、(2018)浙01民初4221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祥源文化
股票代码:600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南公河路5号1幢506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南公河路5号1幢506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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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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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旗吉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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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自身资金需求,按照披露的减持计划,依法实施的减持行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5,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已届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646,420股。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视市场情况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祥源文化38,614,043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祥源文化总股本的6.2341%。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7,646,420股祥源文化股份,占祥源文化总股本的1.234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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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祥源文化股份30,967,623股,占祥源文化总股本的4.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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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旗吉持有祥源文化股份为30,967,623股,占祥源文化总股本的4.9996%,其中质押股份为12,882,450股,占祥源文化总股本的2.079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祥源文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签章):
2019年8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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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旗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签章):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