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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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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改
两融交易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周松林 黄灵灵 

  

  8月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扩大两融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和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并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分别扩大至800只,两市合计扩容至1600只。

  修改维持担保比例条款

  沪深交易所本次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其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另外,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是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此外,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是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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