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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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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9-03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再审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再审判决;

  ●公司为案件之申请再审方;

  ●再审案件涉及在工程款125,299,046元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告”、“再审申请人”)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公司向喜瑞地产投资建设的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服务。合同签署后,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展了工程建设。因喜瑞地产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公司与喜瑞地产等协商于2014年7月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喜瑞地产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十五日内复工。2、如喜瑞地产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自然人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及为追索该款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3、浙江三联对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结算款本金、利息、损失补偿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还对工程欠款利息结算、诉讼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和解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获准许。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喜瑞地产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于2016年1月向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本公司债权,目前喜瑞地产重整计划正在实施中。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后公司不服部分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判决本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关于案件的起诉、一审、二审、提起再审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4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进展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宁波建工申请再审公告》。

  二、案件再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根据该判决书,本案再审判决如下:

  1、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2、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大酒店、世贸151公馆1-6#楼(含公共地下室)及7-9#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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