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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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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周永革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详见《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2019年7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传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现王传忠先生正式出任公司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附:王传忠先生简历

  王传忠,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8年入职中国燃气集团,曾历任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兼任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董事、范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城市燃气会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王传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8月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总股本从 132,407,050股变更为132,341,050股,注册资本从132,407,050元变更为 132,341,0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及2019年8月9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 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 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2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9年7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8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8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2,87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2,87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3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82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2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2,872,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8,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2,872,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8,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7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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