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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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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2019-051
债券代码:143916 债券简称:17兖煤Y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6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9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发行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7兖煤Y1(代码:143916)

  (三)发行主体: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并在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六)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5.7%,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八)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九)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十)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每手“17兖煤Y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6日。

  (二)本次付息日:2019年8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兖煤Y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己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兖煤Y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联系人:王巍

  联系电话:0537-5933958

  传真:0537-5937036

  邮政编码:273500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赵洋

  联系电话: 0755-81917033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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