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费用、工程款、项目管理费用等人民币28,956万元,各项资金占用费人民币9,612.451636万元,各项违约金人民币6,800.5878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50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4万元,仲裁费、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45,553.53943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案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与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之间就“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签署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等合同,贵阳院承包公司因华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的义务,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位于贵州省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2月2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8)。
近日,公司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贵仲字第0052号)。
二、仲裁庭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为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贵阳院承包公司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主张不成立,故作出如下裁决:
(一)驳回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用1,949,67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此费用已由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预交)。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案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报备文件
(一)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