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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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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19-037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二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28,648.40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就与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2018年9月20日获得法院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8)苏0507民初6121号),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公司就与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4)。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7民初6121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00元,合计款项7,315,875.36元。

  (二)除了第一项付款义务外,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9,382,773.04元。

  (三)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7,510.00元,由原告负担17,607.00元,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903.00元(其中63,011.00元部分由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7民初6121号)(一审判决),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 请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5民终7285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诉讼二审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5民终7285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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