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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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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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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银行联接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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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3.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3.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4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 基金的类型

  联接基金

  §6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7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0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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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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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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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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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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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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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民生银行(证券代码600016)、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浦发银行(证券代码600000)、兴业银行(证券代码601166)、招商银行(证券代码600036)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

  2018年12月8日交通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33条,第34条第46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4条,第17条,第23条,第38条,第46条,第15条,第5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第1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第74条,第62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第2条,第1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1条,第3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第22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690万元。

  2、民生银行(证券代码600016)

  2018年12月8日民生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15条,第28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3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28条,第30条,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6条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3、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

  2018年7月10日平安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4、浦发银行(证券代码600000)

  2018年9月30日浦发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5、兴业银行(证券代码601166)

  2018年5月4日兴业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人民币5870万元。

  6、招商银行(证券代码600036)

  2018年5月4日招商银行公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公司公开处罚,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6573.024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2.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2.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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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银行联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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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银行联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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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概览

  13.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3.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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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A类份额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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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时间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类份额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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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时间不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4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对“重要提示”进行了更新。

  2、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4、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

  5、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绩”进行了更新。

  6、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7、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8、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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