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9-03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千家惠”)为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租金、补偿金、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20,506,998.30元及欠付租金及补偿金的滞纳金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宁千家惠将承租的上海天诚置业的房产出租给上海祺荣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荣公司”),祺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3年长宁千家惠将祺荣公司和担保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长宁千家惠与祺荣公司、苏州东方明珠公司的租赁及担保关系于2013年6月8日解除,并由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对祺荣公司应支付长宁千家惠的截至2013年6月8日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18,953,911.75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的滞纳金(以10,205,872.6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7月28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553,086.55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4年9月23日,长宁千家惠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祺荣公司及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2019年6月,长宁千家惠经查询得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5年1月25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中“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显示为“已清算完毕”。但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从未通知长宁千家惠。在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尚有巨额债务未处理的情况下,其股东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声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该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主体消灭,严重侵害了长宁千家惠的合法权益。长宁千家惠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方: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18,953,911.75元、欠付租金及补偿金的滞纳金(以人民币10,205,872.6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9月1日期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房屋使用费1,553,086.55元共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洪高、叶贤良、罗苑菁系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注销)股东。

  原告与上海祺荣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荣公司”)、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址房屋截至2013年6月8日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18,953,911.75元;判决第四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欠付租金及补偿金的滞纳金,以人民币10,205,872.6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9月1日期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判决第五项:祺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长宁文峰千家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址房屋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553,086.55元。该案经过二审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四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判决项下祺荣公司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祺荣公司及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现原告经查询得知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5年1月25日,三被告作为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由三被告组成的清算小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中“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显示为“已清算完毕”。但三被告从未通知原告。

  综上所诉,在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尚有巨额债务未处理的情况下,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声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三被告的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主体消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8月6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591民初6474号和《传票》,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