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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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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77
债券代码:136520 债券简称:16永泰0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诉讼金额5,657,979,970.08元,其中:自2018年11月2日至本次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602,802,631.65元。公司前期诉讼事项已于2018年 11 月2日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86 号)中进行了披露。此次披露是对于公司近期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累计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标准而进行的合规披露。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泰能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合计5,657,979,970.08元(其中,部分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其中:自2018年11月2日至本次公告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金额2,602,802,631.65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 11 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86 号),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诉讼金额由31,212,226.66元变更为34,408,592.00元。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万豪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惠州市万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粤1391民初2803号):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2、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龙固坑口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购买被告转让的煤炭削减量指标,并于2015年4月1日三方签订《煤炭削减量指标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沟通,但被告没有明确的说法,并且不与原告确认最终转让价格。由于被告的拖延和回避,致使三方无法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苏0302民初226号):①被告于2019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2,700万元;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报价,原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豫0183民初862号之一):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4、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锅炉补给水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工程实际造价远远高于投标报价,原告多次就工程款问题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豫0183民初863号之一):准许原告撤诉,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原告已撤诉。

  5、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字第1191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5,042,574.49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7,957,73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及2018年7 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5,042,574.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万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3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律师费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审判决第2、3判项要求上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判令“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以本金7,957,73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及2018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5,042,574.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不仅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而且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无视我国扶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判决上述人承担巨额违约金,加重了上诉人负担,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705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正与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6、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字第1192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2,712,110.23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 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以本金18,542,422.0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及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2,712,110.2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1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判决要求上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原审判决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违约金与加倍迟延履行利息重复计算的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70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公司正与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9、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粤01民初672号):①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本金余额为90,090,261.65元;租赁年利率为4.75%,该利率为浮动利率;②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还租日程表(经调整)》所列9月、12月利息共计1,725,005.49元;③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约定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粤01民初672号之二):解除对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0、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粤01民初673号):①各方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本金余额为90,090,261.65元;②租赁年利率为4.75%,该利率为浮动利率;③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被告委托支付的《还租日程表(经调整)》所列9月、12月利息共计1,725,005.49元;④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约定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关本金及利息;⑤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粤01民初673号之二):解除对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11、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张家港三兴支行、中国银行张家港三兴支行、国开行苏州分行的3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资金共计600万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2、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灵石支行1个银行账户采取网络查控冻结措施,冻结金额6,457,554.63元;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780万元股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3、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150万元股权。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14、赵建凯与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建凯

  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7日,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原劳务派遣工赵建凯(历史遗留问题),以同工同酬为由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张家港市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补发与同岗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差额124,108.32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送交的材料证据不足,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本次仲裁不服,为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6950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终审判决。

  1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123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375万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的违约金;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5永泰能源MTN002”《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124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309万元,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0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58,401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5永泰能源MTN001”《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121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为: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违约金为:以5,000万元加上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的本息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78,969.21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属于对“17永泰能源CP007”《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相关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119号: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1.35亿元及利息945万元,本息合计金额1.4445亿元;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5日起至结清日止,以上述本息合计金额1.4445亿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3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诉人仅以本金为基数(不含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未能按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应少收取违约金金额为396,9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第二项属于对“17永泰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约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

  19、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0、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费账户;冻结被告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6.67%基金份额(出资金额60,0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苏05民初883号):①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本金1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②原告确认向法院申请于2018年8月31日先行解除对被告在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电费账户的查封,双方确认电费账户中划转款项情况及再次查封事项;③被告确认分期向原告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的履行;④被告确认于分期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利息;⑤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约定的相关支付义务中的任意一期义务的,原告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调解相关约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3号):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万元;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227,400元;③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3号之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6,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之一、453号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基金份额。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1、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49%的股权;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荃湾半岛的土地使用权;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4个海域使用权证;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4个银行账户;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1个银行账户;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1个银行账户;冻结王广西在交通银行1个银行账户;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27,292,382股股份。上述各财产冻结金额以257,872,188.50元为限。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粤04民初76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55,659,687.50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三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有权后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⑥案件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2月26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上诉人实际多支付一个月利息共计1,325,250元。一审法院未于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中扣除上述利息,系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正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2、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苏05民初1063号):①被告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确认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付;②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就本案所涉及的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支付义务受(2018)苏0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第四条追加保证金条款的约束,即就本案所涉8,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2018)苏05民初883号案件所涉1.6亿元本金及利息,合计2.4亿元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义务,被告确认分期向原告各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的履行;③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相关约定支付义务的任意一期义务的,原告有权就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④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调解相关约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元;②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400元;③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苏05执452号之一、453号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基金份额。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3、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58,484,325.08元(实际金额以其2018上半年度报告为准,但不超过上述金额);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查封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有关房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津民初99号):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56,041,833.55元,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977,850.66元,以及提前到期的利息(以未付租金156,041,833.55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②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回购价款1,000元;③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第1-2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⑤案件相关费用由各方分别承担。

  2019年1月29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向原告支付1,000元回购价款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支付国网租赁1,000元回购价款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1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费用由公司承担。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申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2执942号。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在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初122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公司已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25、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投资金额21,200万元)及当年股权收益;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出资金额23,000万元及当年收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初100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以1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1%计算,2018年7月1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9.6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用85,250元;③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④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5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对上诉人提出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已与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26、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对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产及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惠州分行银行账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太原北大街支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户,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银行账户,王广西在中信银行南京建邺分行银行账户;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783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72,461,706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截止2018年8月1日为76,990.56元,自2018年8月2日起按日36,230.85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634,039.93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12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违反了程序性法律规定,违法增加了上诉人的支付义务,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纠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终195号),终审判决为:①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②改判第二项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未付租金9,057,71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③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上述第1-2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⑤一审相关费用按原判决执行、二审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相关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津02执859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在银行的存款72,461,706元、损害赔偿金634,039.93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09,41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0,910元;于2019年7月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津02执859号),被申请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津民终19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7、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和轮候查封;对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太平湖东里14号不动产及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700,000万元股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784号: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81,857,812.50元;②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2,500元;③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768,578.13元;④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⑥案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12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1%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津民终196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相关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津02执858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857,812.50元及违约金42,500元、损害赔偿金768,578.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56,89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0,531元;于2019年7月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津02执858号),被申请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9)津民终19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正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28、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出资金额23,000万元;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392.62万元股权。

  目前该案件中原告起诉的“16永泰01”和 “16永泰02”部分已达成和解,“17永泰能源CP004”部分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29、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7%股权(股数111,736,013股),并冻结其红利;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熙矿业有限公司98%股权;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①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江资管仙桃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江资管仙桃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7永泰能源CP004”利息210万元;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理的“长江资管仙桃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7永泰能源CP004”截至2018年7月26日违约金132,3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019年2月26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日利率0.021%的标准向长江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终296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沪0115执14828号):①公司向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4,295,605元;②公司向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01,695.61元。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已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30、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0,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51%)、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736,013 元股权(持股比例4.07%)、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000万元的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218号):①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5,000万元;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50万元;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日利率0.2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④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⑤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2月20日,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7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日利率0.02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157号,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9)沪74执252号。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公司已与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

  3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736,013股股份(4.07%股权)及其红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晋民初508号:①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利息1,400万元;②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元基金-鑫合通7号资产管理计划违约金,以2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④案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19年3月1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①上诉请求:撤销(2018)晋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以按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日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未予以调整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正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积极协商和解。

  3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个银行账号的存款共计66,100元;轮候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3,440万元。

  2019年2月2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7永泰能源CP004”应付本金加利息共计3,320.1953万元;偿还截至支付日的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已发生的违约金金额共计120.6639万元),以上合计3,440.8592万元;②案件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33、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姚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2,800元。按合同约定双方又对部分具体事项分别签订《郑州裕中能源有限公司2×320MW机组热网加热器化学清洗技术合同》及《生产外包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并按《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缴纳了安全保证金10,000元。2016年6月初,被告进场进行施工, 9月份工程即将完工时,被告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告退场,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后续清洗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豫0183民初5289号):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意见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含税价),安全保证金10,000元,两项共计90,000元,被告定于2019年3月30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付清;②原告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被告提供80,000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被告未按时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案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已和解。

  3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1,736,013股(占比为4.07%的股权)及收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股权、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的全部会员权益及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223,401,700元为限。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3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出资额20,012万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208,000万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27,292,382股。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二、前次披露日至目前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新增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37,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7,000万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6,208,333.33元(以37,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391,506,250.00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为23,881,881.25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65%的股权(出资额20,012万元)、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208,000万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的股权(出资额510,000万元)、对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15,388,131.25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15,388,131.25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持有的永泰能源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5,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5,000万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2,591,333.33元(以3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8%计算,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372,591,333.33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为22,728,071.33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700,000万元)、华晨电力股份公司51%股权(出资额510,000万元)、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3%的权益份额(出借金额23,000万元)、对华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95,319,404.67元、对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95,319,404.67元,轮候冻结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泰能源4,027,292,382股无限售流通股。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3、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2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28,000万元;②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19,833,333.33元(以2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日);③请求判令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以299,833,333.33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到2018年11月2日为18,289,833.33元;④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⑤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4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华熙矿业有限公司98%股权(出资额294,000万元)、华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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