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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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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签发的(2019)沪74民初256号、(2019)沪74民初257号、(2019)沪74民初258号、(2019)沪74民初25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开具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1月10日,弈辛实业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云众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众信保理”),此后,云众信保理又将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买断方式背书给广州农商行珠海支行,广州农商行珠海支行又将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背书给广州农商行。2018年11月6日,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广州农商行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广州农商行以被告云众信保理已向其结清款项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7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1、原告广州农商行申请撤诉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次诉讼的四个案件的裁定结果均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00元,由原告广州农商行负担。

  2、原告广州农商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次诉讼的四个案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结果均为裁定如下:

  解除对冠福股份、弈辛实业、云众信保理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广州农商行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6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7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8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9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0115民初15440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深圳市华达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兴保理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拟与冠福股份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购销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真实的商品贸易。2018年2月26日,弈辛实业与华达兴保理公司签订《框架保理合同》,双方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单次转让标的的价格以转让时所签署的《单次保理合同》中的约定为准。2018年5月15日,华达兴保理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了XNTZ-BGJJ-BL-20180602号《单次保理合同》,约定所对应的基础债权为弈辛实业与冠福股份签订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即弈辛实业将该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华达兴保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实质交易背景情况下,于2018年6月6日开具了票据号码为23082900038612018060620477207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收票人为弈辛实业,票据金额为10,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6日,同日,弈辛实业与华达兴保理公司签订了《关于〈保理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将前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华达兴保理公司,华达兴保理公司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弈辛实业支付保理融资款10,000,000.00元。前述涉案票据到期后,华达兴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付,遂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于2019年7月25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沪0115诉前调321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立即向华达兴保理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弈辛实业对被告冠福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弈辛实业承担案件受理费、送达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被告弈辛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华达兴保理公司汇票款金额10,000,000.00元;

  2、被告弈辛实业、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华达兴保理公司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华达兴保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86,860.00元,由原告华达兴保理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共同负担86,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诉前调321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9-19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接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通知,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因个人融资,于2018年2月8日向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质押给了5,200万股公司股份,现因归还了部份借款,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在中信建投荆州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办理完成了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000%)的质押解除手续。

  上述原质押及补充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9月12日、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的《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3)。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陈烈权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07,16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70,199,89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7.97%,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

  三、备查文件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申请书(补充交易)。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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