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004       股票简称:白云机场       公告编号:2019-017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6,824.3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号航管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有关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 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号航管公司

  (二) 仲裁事由

  2017年7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通过公开竞投获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核心商业区“云天一线”规划建设运营招商项目(一线品牌、空中花园、文创书店、主题餐厅、艺术展览)(以下简称“云天一线”项目)的经营权。2017年12月,二号航管公司与中信集团签订“云天一线”项目经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经营期限7年,经营场地面积包括了商铺面积、空中花园的计费经营面积,经营场地面积以第三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2018年1月,二号航管公司、中信集团、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出版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三方确认中信集团可授权其子公司中信出版集团或中信出版集团为此项目设立的控股运营管理公司为本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经营过程中,中信出版集团与二号航管公司对空中花园计费经营面积、室内商铺实际测量面积、客流量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 仲裁请求及说明

  1. 裁决解除《经营合作协议》中空中花园部分面积,被申请人无权就空中花园收取经营费,申请将空中花园退还被申请人(减少支付120,796,994.78元);

  说明:上述仲裁请求为7年经营期内涉及金额。

  2. 裁决将《经营合作协议》第3条中经营场地中商铺经营面积由1843平方米变更为1636.65平方米(减少支付35,980,233.15元);

  说明:上述仲裁请求为7年经营期内涉及金额。

  3.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空中花园的设计费1,258,700元、拆除费用368,025.72元、过渡期的绿化维护费330,000元、施工费2,908,287.69元、监理费125,954.51元及预期经营收益等经济损失(共计4,990,967.92元);

  4. 裁决因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客流量未达到被申请人招商承诺,按照实际客流量(3700万人次)与承诺客流量(4200万人次)核减2018年度经营费3,028,422.29元;

  5.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准许T23R63号商铺(杰尼亚品牌)恢复入场装修,自2019年3月起商铺空置期间不计收经营费,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为1,022,625.65元;

  6. 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安检口、登机口标识设置不当造成的客流损失2,424,700元;

  7.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测量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以上合计人民币168,243,943.79元。

  二、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仲裁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