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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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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83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涉案金额约为50,072.49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0,072.49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

  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预计涉案金额为50,072.49万元。

  二、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浦发银行兰州分行

  被告方:大冶矿业、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兰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大冶矿业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00,000元,违约金4,5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1,848,113.23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大冶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430,000元、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以上两项共计96,348,113.23元)(3)被告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上海华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企业”)与上海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文化”)、刚泰控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能企业

  被告方:刚泰文化、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6日,华能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文化支付拖欠的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8,444.75元;2、刚泰文化支付拖欠的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电费55,876.6元;3、刚泰文化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的滞纳金282,300.63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刚泰文化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合计776,621.98元。5、判令刚泰控股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023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刚泰文化、刚泰控股应支付原告华能企业578,023.01元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此款,二被告应于2019年8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各支付给原告4.5万元,余款于2020年2月底前付清;(2)如被告刚泰文化、刚泰控股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任何一起付款义务,或与本案一并协调的(2019)沪0115民初50237号、50239号、50240号案的任何一案被告未按相关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就本案余欠款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由二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余欠应付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受理费5,783元,已由原告华能企业预缴,由被告刚泰文化、刚泰控股负担,二被告应于2019年7月底之前将此款缴纳至法院。(4)本案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华能企业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能企业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6日,华能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投资咨询支付拖欠的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48,568.92元;2、刚泰投资咨询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电费86,592.53元;3、刚泰投资咨询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的滞纳金98,403.65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刚泰投资咨询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以上合计558,925.1元。5、判令刚泰控股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023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应支付原告华能企业661,747.66元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此款,二被告应于2019年8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各支付给原告6万元,余款于2020年2月底前付清;(2)如被告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或与本案一并协调的(2019)沪0115民初50237号、50238号、50240号案的任何一案被告未按相关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就本案余欠款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由二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余欠应付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受理费4,694元,已由原告华能企业预缴,由被告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负担,二被告应于2019年7月底之前将此款缴纳至法院。(4)本案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华能企业与刚泰控股、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能企业

  被告方:刚泰控股、宝来企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6日,华能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7,932.25元;2、刚泰控股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电费的滞纳金7,738.04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刚泰控股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合计105,670.29元。4、判令宝来企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024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刚泰控股、宝来企业应支付原告华能企业185,864.5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纠纷,此款,二被告应于2019年8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各支付给原告1.5万元,余款于2020年2月底前付清;(2)如被告刚泰控股、宝来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或与本案一并协调的(2019)沪0115民初50237号、50238号、50239号案的任何一案被告未按相关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就本案余欠款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由二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余欠应付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受理费1,206.50元,已由原告华能企业预缴,由被告刚泰控股、宝来企业负担,二被告应于2019年7月底之前将此款缴纳至法院。(4)本案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 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归还黄金价款9,508,017.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黄金价款之日止的逾期租赁费(以9,508,017.58元为基数,按 6.75%/年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上海刚泰黄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32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名下银行存款9,508,0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六)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与刚泰控股、大冶矿业、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徐建刚先生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长城证券

  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大冶矿业、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6月17日,长城证券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兑付案涉债券期内利息11,022,222.22元(以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3月25日起计至2019年3月24日,共计12,8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年度利息1,777,777.78元;(3)裁决刚泰控股向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17日为2,980,821.92元);(4)裁决大冶矿业对刚泰控股上述第1、2、3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未兑付的本息余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裁决申请人有权以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和台州刚泰黄金为前述债务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要求它们对全部未兑付的本息余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6)裁决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上述第1、2、3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裁决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仲裁委员会收取的其它开支、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必要的费用。(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74,003,044.14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2019)沪仲案字第2514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代表“太平洋证券14天现金增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109,393,394.99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刚泰02”,债券代码为“135349”)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100,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6,888,888.67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100,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2,235,616.44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59,444.44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59,444.44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八)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2019)沪仲案字第2517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

  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59,241,432.88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 “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54,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3,720,000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54,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1,207,232.88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32,100.00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32,100.00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九)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2019)沪仲案字第2520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代表“太平洋证券红宝石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28,553,282.70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 “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6,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1,791,111.33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6,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581,260.27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5,455.56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5,455.56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十)太平洋证券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债券交易纠纷案——(2019)沪仲案字第2523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代表“太平洋红宝石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7月8日,太平洋证券以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刚泰控股向太平洋证券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利息及实现债券费用等款项共计21,998,678.40元,其中:(1)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 “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0,000,000元。(2)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债券项下计算至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的尚未归还的利息1,377,777.33元。(3)以太平洋证券购买的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项下尚未归还的本金20,000,000元自其原到期日2019年3月25日起算至其实际应该清偿之日按《债券延期兑付协议》约定的年利率(即8%/年)计算的尚未归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应付利息为447,123.29元。(4)刚泰控股承担太平洋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二)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台州刚泰黄金向太平洋证券:(1)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向太平洋证券承担抵押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1,888.89元。(三)大冶矿业向太平洋证券:(1)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并就前述仲裁请求1项下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5日计算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1,888.89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租赁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终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国鼎黄金、刚泰控股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 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

  被告方: 国鼎黄金、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6月,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合同项下黄金价款1259.1万元,租赁费1513.93元,合计12,592,513.9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18年9月13日,国鼎黄金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送达的诉讼材料,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2019年3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黄金价款12,591,000元;

  2、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租赁费1,513.93元;

  3、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黄金价款违约金(以12,59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3.3%计至黄金价款付清之日止);

  4、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租赁费违约金(以1,513.9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3%计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

  5、国鼎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支付利息(以黄金价款12,591,000元和租赁费1513.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6、刚泰控股对上述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刚泰控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鼎黄金追偿;

  8、驳回工商银行杭州开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355元,由国鼎黄金、刚泰控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终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355元,由国鼎黄金、刚泰控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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