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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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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Wong、周长鸣、余莉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Michael Yip、潘照荣、石铭、钟富尧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155.8441万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58.2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23.69亿元,满足《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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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晶晨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46,211,4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52%,为公司控股股东。晶晨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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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间接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晶晨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晶晨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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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John Zhong和Yeeping Chen Zhong,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其基本情况如下:

  John Zhong,男,1963年出生,美国国籍,1987年12月毕业于佐治亚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3月至1989年12月担任Amitech Inc项目经理,1990年2月至1992年12月担任Northern Telecom Limited研发工程师,1993年1月至1999年3月担任Sun Valley International Limited总经理。1999年至今历任晶晨CA、晶晨DE、晶晨集团董事、晶晨控股董事长;自2003年本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Yeeping Chen Zhong,女,1963年出生,美国国籍,1988年12月和1989年12月先后毕业于佐治亚州立大学物理学专业和佐治亚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1月至1994年4月担任National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高级工程师,1994年4月至2000年3月担任3Com Corporation部门经理,2000年3月至2001年8月担任Cosine Communications Inc.高级经理,2001年8月至2004年5月担任Extreme Networks, Inc.高级经理。2006年5月至2015年10月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现担任晶晨集团董事,以及晶晨加州董事、执行副总裁。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晶晨控股,持有发行人39.52%股权。晶晨集团持有晶晨控股100%股权,John Zhong和Yeeping Chen Zhong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晶晨集团28.02%股权和4.41%股权。陈海涛系Yeeping Chen Zhong的父亲,通过Cowin Group、Peak Regal分别持有晶晨集团9.68%和16.34%的股权。陈海涛、Cowin Group、Peak Regal与John Zhong、Yeeping Chen Zhong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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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本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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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

  本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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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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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4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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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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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陈海涛分别通过Peak Regal和Cowin Group持有晶晨集团的股权。

  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之“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之“(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股东包含4个持股平台,分别为上海晶祥、上海晶纵、上海晶兮及上海晶毓,分别持有发行人7,652,590股、4,729,275股、3,944,282股及2,971,981股,分别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2.07%、1.28%、1.07%及0.80%。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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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晶祥、上海晶纵、上海晶毓及上海晶兮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合伙协议约定,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锁定期届满前,该等出资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合伙企业锁定期届满后,该等出资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届时公司或其附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第三人。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所持晶晨股份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合伙人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自晶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70,000,000股,本次发行41,1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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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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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登记原因,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涉及2位股东,分别为PeopleBetter和ChangAn投资。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起补登记申请,将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股份登记到相应股东证券账户名下。(三)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1,558,441股,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38%,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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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至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298562_K02号)。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安永华明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298562_K1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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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18年1-6月和2019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芯片产品销量及业务收入规模保持增长,实现营业收入金额112,883.10万元,同比增长10.85%;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为23.76%、23.65%、16.61%及18.30%,主要系公司2019年1-6月期间费用较上一年同期增加3,611.54万元所致。

  公司期间费用同比上升主要系公司因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及市场推广力度而新增较多的员工数量导致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的人工成本同比增长所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及市场推广力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未来随着公司研发的新产品上市以及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成熟,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期间费用率将回归合理水平。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合计金额157,638.62万元,较上一年末减少4.24%,变动幅度较小;公司负债合计金额34,394.04万元,较上一年末减少17,623.09万元,下降33.88%,主要系因公司于当期支付了上一年度供应商货款以及员工年度奖金、预提许可证费等导致公司流动负债中的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流动负债余额有较大程度下降所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122,840.80万元,较上一年末增长9.52%,主要系公司盈利金额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775.76万元,较上一年同期减少44.21%,主要系公司于当期支付了2018年底采购货款、预提许可证费等款项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2019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221.59万元,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付的现金。

  三、2019年1-9月经营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平稳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1-9月的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1-9月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各自监管协议中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I超清音视频处理芯片及应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全球数模电视标准一体化智能主芯片升级项目、国际/国内8K标准编解码芯片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冬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晶晨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作为晶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寻国良、李冬作为晶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寻国良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多年,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包括长江传媒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海海盛非公开发行股票、巴安水务非公开发行股票、包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晋西车轴非公开发行股票、景嘉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利尔化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华鑫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兆易创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五互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传化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京君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电力重大资产购买(境外资产)、览海投资重大资产购买、上海电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巴安水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钢集团私募可交换债券、融和租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等,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寻国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冬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多年,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包括中海海盛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远海能非公开发行股票、武汉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巴安水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利尔化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和租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多家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等,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李冬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John Zhong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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