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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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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63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大股东蔡开坚先生向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相关诉讼详情参见2019年7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玉环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均在浙江省玉环市,故玉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公司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1021民初3740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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