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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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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3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高翔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高翔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11条的有关规定,高翔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由副总裁吴爱清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高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高翔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对公司稳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9-4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上诉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诉讼进展公告》,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腾退涉案房屋并向原告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房屋租金的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因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7月11日获立案受理。2019年8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诉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大西门外西苑草场万泉河管理处东侧平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9层1017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段808号

  第三人: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

  2.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腾退所租用的位于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大自然商厦的房屋;(2)判令被告中科云网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53.81万元(计算至2017.1.31,请求至实际腾退之日为止,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3)被告中科云网支付因拖欠房屋租金及空调费产生的违约金113.60万元,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大自然物业已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大自然物业就涉案房屋已经与新的主体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本案应当追加北京天焱好景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大自然物业未及时止损,造成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三、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692,095.83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076,287.50元/年;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355,101.88元/年;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647,856.97元)支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2元,由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已交纳),由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92元(已交纳),由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获悉柳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7,323.2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在实际承租方金紫银公司已经直接与业主方发生租金结算行为的情况下,仍未对该房屋实际使用方和租金实际支付方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公司认为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租金及其他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涉诉案情并未彻底明确解决。

  鉴于公司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尽快、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再审;2)积极通过法律程序向涉案房屋实际租赁权利方/实际使用方追偿,向法院请求其承担涉案房屋的相关房租及费用,以最大化减少公司损失。

  鉴于以上实际状况,公司目前尚无法明确预计本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六、相关风险提示

  1.经公司初步测算,截至2019年8月5日,公司根据二审《民事判决书》需履行的给付资金金额为14,949,263.32元(该判决金额未包含已支付的132万元房租押金),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资金义务,不排除相关方申请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公司流动性将面临巨大压力,从而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

  2.投资者索赔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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