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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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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98,000,000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确定影响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95号、(2019)黑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01民初95号、(2019)黑01民初96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行天津分行

  被告1:汉柏科技

  被告2:工大高新

  被告3: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4: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被告5:陈圆

  被告6:彭海帆

  被告7:田坤

  2、(2019)黑01民初95号、(2019)黑01民初96号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A101117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6,2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8日;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A101117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3,6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后双方对二笔借款分别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分别展期至2018年10月23日和2018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0日,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汉柏科技以中教仪、普天公司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工大高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为债权人交行天津分行与债务人汉柏科技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2)。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两份《民事判决书》。

  3、(2019)黑01民初95号、(2019)黑01民初96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哈中院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600万元和6,200万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1,491,983.07元2,623,008.92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此后至实际给付日止,分别以3,600万元和6,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罚息、复利(合同约定利率:人行报价LPR,按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百分点1.35;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汉柏科技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以抵押物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汉柏科技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行天津分行以陈圆持有的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交行天津分行对汉柏科技享有的普天信息的应收账款33,120,432元和19,388,784元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交通银行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汉柏科技、工大高新、普天信息技术、陈圆、彭海帆、田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59.92元和364,915.04元,由汉柏科技、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田坤负担。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不能确定影响金额。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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