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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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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8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起诉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4),披露了原告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7月29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泰租字[2016]第5号)。该合同主要约定,安徽合泰出资购买升达林业自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设备资产,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升达林业使用,升达林业则按照《租金偿还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标准向安徽合泰支付租金。同日,安徽合泰与升达林业、升达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泰保字[2016]第6号)一份,与升达林业、江昌政签订《保证合同》(合泰保字[2016]第7号)一份,上述两份保证合同约定升达集团、江昌政对升达林业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等所有债务向原告安徽合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合同生效后,安徽合泰于2016年7月29日分两笔向升达林业支付资产转让价款5,000万元。后因公司未支付剩余租金21,798,167.00元,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被起诉。2018年7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2,500万元范围内冻结公司财产。2018年11月9日,公司以法院管辖权不符合规定为由提请上诉,2018年12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经审理,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1192号】,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租金21,798,167元以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21,798,1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律师费7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5,000元;三、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达林业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合泰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41元,由安徽合泰负担19,041元,由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共同负担15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安徽合泰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正在执行中,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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