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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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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8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7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91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95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1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1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70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2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附表:

  ■

  ■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86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关于私募债案件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只有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闽0526民初582号、(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和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2019)沪仲案字第0158号案件的《裁决书》。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2019年7月16日~3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0日前(含该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1条款“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2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本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本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本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若本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受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以本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申请调解,由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诉,各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本协议继续有效。

  若本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的,各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本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本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本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1,000.00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本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乙方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白亦玄(本金70万元);

  2、《和解协议》-曹二敏(本金15万元);

  3、《和解协议》-陈静(本金100万元);

  4、《和解协议》-陈晓春(两笔:本金33万元+40万元);

  5、《和解协议》-邓丽梅(本金10万元);

  6、《和解协议》-邓胜霞(两笔:本金15万元+15万元);

  7、《和解协议》-费安娜(本金45万元);

  8、《和解协议》-冯晨(本金50万元);

  9、《和解协议》-何遇嘉(本金128万元);

  10、《和解协议》-洪蓉生(本金50万元);

  11、《和解协议》-李顺顺(本金13万元);

  12、《和解协议》-李素琴(本金70万元);

  13、《和解协议》-李雯香(本金10万元);

  14、《和解协议》-刘宝华(本金100万元);

  15、《和解协议》-刘彪彪(本金100万元)

  16、《和解协议》-刘翔(本金21万元);

  17、《和解协议》-刘昭(本金50万元);

  18、《和解协议》-龙凌(本金40万元);

  19、《和解协议》-卢丽卿(两笔:本金200万元+100万元);

  20、《和解协议》-墨启贤(本金100万元);

  21、《和解协议》-邱婷(本金500万元);

  22、《和解协议》-戎维麟(本金20万元);

  23、《和解协议》-史晓明(两笔:本金50万元+50万元);

  24、《和解协议》-苏西香(本金6万元);

  25、《和解协议》-孙雪梅(本金50万元);

  26、《和解协议》-王雅丽(本金20万元);

  27、《和解协议》-王燕(本金10万元);

  28、《和解协议》-吴安绮(本金12万元);

  29、《和解协议》-吴斌(本金20万元);

  30、《和解协议》-徐建华(本金25万元);

  31、《和解协议》-徐元春(本金100万元);

  32、《和解协议》-许贺瑞(本金10万元);

  33、《和解协议》-许雯莺(本金20万元);

  34、《和解协议》-袁正英(本金10万元);

  35、《和解协议》-张行军(本金70万元);

  36、《和解协议》-张全(本金10万元);

  37、《和解协议》-张晓燕(本金210万元);

  38、《和解协议》-张云(本金10万元);

  39、《和解协议》赵荣根(本金50万元);

  40、《和解协议》-周荣富(本金71万元);

  41、《和解协议》-朱守荣(本金11万元);

  42、《和解协议》-祝学林(本金100万元);

  43、《和解协议》-宫凤美(三笔:本金100万元+50万元+60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且已全部到期。

  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虽相关案件均尚未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目前,其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情况、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6月1日、6月6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2日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6月1日、6月6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2日、7月11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24日、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2019-131、2019-146、2019-158、2019-169、2019-17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50、2019-166、2019-175、2019-180、2019-184)、《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2019-129、2019-155、2019-160、2019-165、2019-185)、《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张秀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2019-186)、《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222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2)、《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鉴于截止2019年7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已全部到期,有关同孚实业私募债的相关情况敬请关注其后续披露的诉讼、判决/裁定、和解等情况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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