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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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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2019-065

  债券代码:143392  债券简称:18招商G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8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发行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8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

  3、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12号

  4、债券简称及代码:18招商G6,143392

  5、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00亿元;票面利率为3.94%。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前述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4%。

  2、计息期限: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本次付息每手“18招商G6”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9.40元(含税)。

  4、本次付息总金额:118,200,00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7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招商G6”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王剑平、胡楠、鲍凡

  联系电话:0755-83081508、0755-83081869、0755-83081822

  传真:0755-8308157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黄亮、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52523023

  传真:021-525230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22234.SH  债券简称: 12招商03

  债券代码:122374.SH  债券简称: 14招商债

  债券代码:143327.SH  债券简称: 17招商G1

  债券代码:143342.SH  债券简称: 17招商G2

  债券代码:143369.SH  债券简称: 17招商G3

  债券代码:143460.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1

  债券代码:143626.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2

  债券代码:143627.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3

  债券代码:143712.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5

  债券代码:143392.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6

  债券代码:143762.SH  债券简称: 18招商G8

  债券代码:155208.SH  债券简称: 19招商G1

  债券代码:150930.SH  债券简称: 18招F10

  债券代码:151114.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2

  债券代码:151412.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3

  债券代码:151413.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4

  债券代码:151495.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5

  债券代码:151496.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6

  债券代码:151600.SH  债券简称: 19招商F8

  债券代码:145899.SH  债券简称: 17招商C1

  债券代码:150078.SH  债券简称: 18招商C1

  债券代码:150097.SH  债券简称: 18招商C2

  债券代码:145340.SH  债券简称: 17招商Y1

  债券代码:145371.SH  债券简称: 17招商Y2

  债券代码:145545.SH  债券简称: 17招商Y3

  债券代码:145579.SH  债券简称: 17招商Y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近期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及进展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          公告编号:2019-003)。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31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得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亿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同时公司对康得集团所持有的1,327万股“*ST康得”股票(股票代码:002450)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上述各项康得集团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

  (二)诉讼事项二

  2014年9月,公司与客户徐某签订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签订交易清单、补充协议,约定徐某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公司融资2.8亿元(截至目前未偿还剩余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回购期限为3年。

  鉴于徐某存在违约行为,未及时偿付全部融资款本金和相关利息、违约金,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尚欠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287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4,301.42万元及违约金(以4,301.42万元为基数,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案件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好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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