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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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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925,496,529.38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6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935,496,529.38份)的98.9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7月3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925,496,529.38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表决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19年7月30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19年7月30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法律文件修订

  根据《关于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已将《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将于2019年8月28日公告并生效。投资者届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9年7月31号至2019年8月27日。在选择期间,本基金不开放个人投资者的申购业务。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对于在选择期内未做出赎回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登记为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四、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说明》)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证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9885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十六-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马维娜,女,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七月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公证人员黄宇杰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十六楼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赵欣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马维娜、陶人杰进行计票。截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25,496,529.38份,占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权益登记日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的98.9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25,496,529.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上述议案的表决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傅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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