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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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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6,491,099.0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船舶”或“原告”)就其与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熊成根、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事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29日,开元船舶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寄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件资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一)各方主体

  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路9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高翔

  被告一: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大鹏村江边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泰

  被告二: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兑南码头

  法定代表人:胡友宝

  被告三:熊成根

  身份证号:32010719600329****

  被告四: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36,491,099.02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以其抵押的造船设施、设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其抵押的造船设施、设备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偿付原告;

  4、请求判令被告一以其质押的对被告二享有应收账款承担担保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被告二股权承担担保责任,并以其质押的被告一、被告二股权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偿付原告;

  6、本案诉讼、保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以来,原告与被告一作为共同卖方,就合作建造4条37300吨散货船并出口一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SKA12EDE010(船体编号:DZ-31)、SKA12EDE011(船体编号:DZ-32)、SKA12EDE044(船体编号:DZ-34)、SKA12EDE045(船体编号:DZ-35)的散货船出口合作协议。在船舶建造中,被告一应自行尽力解决建造的资金缺口,如被告一在实际建造中发生资金不足,原告同意就合作项目给被告一提供船舶建造融资款。此后,双方就该船舶建造事宜签订融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船舶建造资金融资服务。

  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债务加入协议,被告二自愿就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三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被告一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和补充协议,以其所有的造船设施、设备为被告一就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以其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为其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三以其持有的被告一、被告二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就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被告一就案涉船舶建造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

  在上述案涉船舶交付国外船东后,原告经与被告一核算,就案涉船舶结算事宜签署了结算单,被告一欠付原告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6,491,099.02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案涉船舶建造一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就案涉船舶的建造款项,原、被告双方经过核实确认,被告一欠付原告人民币136,491,099.02元;被告二作为共同债务人,自愿与被告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应对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一、二应以其抵押、质押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三、四作为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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