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6549号】的判决,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完成了上诉诉讼费的缴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月24日及2019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11)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3)。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7月30日完成了上诉诉讼费的缴纳。
二、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徽
住所地: 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冠日瑞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首涛
住所地: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3-B栋3楼A302
原审第三人: 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钮平
住所地: 成都市署袜北三街20号
上诉人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就该诉讼已计提预计负债25,417,656.57元,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