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59
债券代码:143464 债券简称:18海通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6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8海通04(143464)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为3.98%。

  (五)付息、兑付方式: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8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四期)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98%,每手“18海通0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二)付息日:2019年8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海通04”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泽云、叶亮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2163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