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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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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9-04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7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4名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参与认购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列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议案未通过。

  上列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国兴、郎一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苏州高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1日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区

  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13 点 30 分,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33,539,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1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790,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0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27,748,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01%。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参与认购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7,403,192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0731%;26,133,729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7.9194%;2,50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李国兴

  郎一华

  负责人:汤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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