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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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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2019-033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3,0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16728号》,判决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就(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普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合计诉讼费237,818元,由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19-009号公告。

  今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 终7957号》,原审被告陈忠希、黄炽上诉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倪天龙、杨伟般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6728号 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忠希、黄炽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忠希、黄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未来公司获得执行款项的金额尚不确定,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若未来收到案件执行款,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披露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终7957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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