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名称: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艾比森
股票代码:300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丁彦辉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任永红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3:邓江波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共同控制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
签署日期:2019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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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丁彦辉先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任职经历:2001年8月与任永红先生和邓江波先生共同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任惠州艾比森执行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丁彦辉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任永红先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6228261974********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任职经历:2001年8月与丁彦辉先生和邓江波先生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并于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同时担任深圳市艾比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任艾比森德国公司负责人、艾比森香港公司负责人及威斯视创董事长,艾比森中东公司、艾比森日本公司、艾比森俄罗斯公司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任永红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三)邓江波先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2107241973********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
任职经历:2001年8月与丁彦辉先生和任永红先生共同设立了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并任艾比森香港公司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江波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11年8月1日,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三方达成共同控制关系。2019年7月29日,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签署《关于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确认函》,各方达成的共同控制关系在2019年8月1日到期终止。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1年8月1日,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约定三方一直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后60个月内。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科学决策,经三方友好协商,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于2019年7月29日签署了《关于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确认函》,《共同控制协议》于2019年8月1日到期终止后,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增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且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共同控制关系的形成
2011年8月1日,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约定三方一直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后60个月内。
2、共同控制关系的到期终止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科学决策,经三方友好协商,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于2019年7月29日签署了《关于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确认函》,《共同控制协议》于2019年8月1日到期终止后,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
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后,三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5,156,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2%,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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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后持股情况
共同控制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丁彦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2,507,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9%。其中61,880,752股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34%;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无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任永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348,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7%。其中46,011,368股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8%;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7%。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邓江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300,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6%。其中45,975,408股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7%;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确认函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科学决策,经三方友好协商,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于2019年7月29日签署了《关于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三方于2011年8月1日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将于2019年8月1日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共同控制关系终止;
(2)三方中的任何一方与其他两位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的股东或公司其他任何股东之间未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新的协议或作出任何新的安排;
(3)共同控制关系终止后,三方将继续履行股份限售、避免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事项。
四、《共同控制协议》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1.《共同控制协议》终止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9日出具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艾比森股票上市时,丁彦辉、任永红及邓江波为艾比森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自2011年8月1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至2019年8月1日止,丁彦辉、任永红及邓江波为艾比森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期间艾比森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共同控制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截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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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截至2019年7月19日,除丁彦辉持有艾比森25.79%的股份、任永红持有艾比森19.17%的股份、邓江波持有艾比森19.16%的股份外,艾比森其余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艾比森股权结构分散,单个直接持股股东及间接持股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丁彦辉、任永红及邓江波共同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丁彦辉、任永红及邓江波任意一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均无法满足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也无法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的分析,《共同控制协议》终止后,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丁彦辉先生、任永红先生、邓江波先生均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共同控制协议》。
4、《关于不再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确认函》。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彦辉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任永红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邓江波
年月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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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丁彦辉
年月日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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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任永红
年月日
附表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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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
邓江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