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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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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09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风险提示:

  1、(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如最终由上市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3,5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1月7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2018)川01民初5373号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农信社”)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西藏发展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为570,937.50元)共计35,570,937.5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019年2月18日下午,成都中院就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给予各方新的举证期限,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暂时无法确定。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01民初537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对永成实业、西藏发展的财产在价值3,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向永成实业提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的诉讼,成都中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9)川01民初538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承兑人为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永成实业承担。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01民初537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经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登农信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成都中院已裁定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上市公司已撤回对其提起的(2019)川01民初538号诉讼。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2019-020、2019-021、2019-023、2019-066)。

  二、 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永登农信社以及永成实业关于(2018)川01民初5373号诉讼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一)永登农信社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永登农信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永成实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发展

  永登农信社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01民初537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成都中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错误。

  一、一审认定涉案票据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缺乏证据证实,原审认定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没有任何证据。

  二、即便涉案票据属于王承波犯罪范围,西藏发展、四川永成仍应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那么从该认定的“可能”两字可见,对于本案所涉票据是否在刑事犯罪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一审法院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对于本案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上诉。

  (二)永成实业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永成实业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永登农信社

  原审被告:西藏发展

  永成实业上诉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01民初5373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推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以及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之规定,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即使涉嫌经济犯罪,也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不应当移送拉萨市公安机关处理,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8)川01民初5373号民事裁定书,改判驳回起诉不当案件继续审理。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如最终由上市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3,5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永登农信社民事上诉状;

  2、永成实业民事上诉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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