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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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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ST荣联 公告编号:2019-05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2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5:00至2019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223,344,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61,580,313股的33.7593%,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3,252,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45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数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股份数30,198,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张旭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323,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77,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南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323,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77,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323,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77,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309,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63,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1%;反对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许嘉律师、刘思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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