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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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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6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2019年度审计费用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4”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子公司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涂装线VOCs治理技改项目的议案》

  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拟对涂装线进行VOCs治理技改,预计投资金额约398.3万元,以达到排放标准,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合资设立厦门厦工众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借力“双百行动”计划,加快启动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推动公司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智能装备产业的发展,公司拟与厦门众力兴商务服务合伙企业、厦门永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怡士德工程车架有限公司,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设立厦门厦工众力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从事智能紧凑型工程装备业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计划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35%。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6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议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2019年度审计费用等相关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企业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4927874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0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因在2018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团队离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且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2)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6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原《公司章程》条款和章节序号相应修改。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6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6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52,033,298.3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4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背景

  2016年9月8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12.17万元,并要求李亚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金政旭对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正式受理该案。

  2017年6月16日,辽宁厦工、李亚新、金政旭和本溪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厦工”)与公司签订《债务履行协议书》,约定辽宁厦工的还款金额和期限,并由李亚新、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对辽宁厦工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提供价值不低于3,702.5万元的财产抵押。据此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金政旭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准许公司撤回对金政旭的起诉,并于2017年8月18日出具(2016)闽0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因辽宁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和2019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82”和“临2019-00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政旭和本溪厦工不是上述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责任主体,公司在(2019)闽02执67号执行案件中未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但基于金政旭和本溪厦工为辽宁厦工提供担保的事实,公司为实现债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 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对辽宁厦工所负债务(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货款本金52,033,298.3元及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资金占用费11,195,051.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公司有权在人民币1,146,318.00元的范围内,对金政旭名下位于本溪市的3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权在人民币15,298,200.00元的范围内,对金政旭名下位于丹东市的2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公司有权在人民币5,927,924.40元的范围内,对本溪厦工名下4处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政旭和本溪厦工共同承担。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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