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的管理和控制,防控信用风险;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加强培训教育,强化风险排查和提示,开展安全运营大检查和业务风险排查,防范操作风险;持续推进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建设,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5、坚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将在稳健发展的基础上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不断完善普通股股东分红机制,努力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三、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本行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不过度消费,不铺张浪费;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政策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本行将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促使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董事签名:
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葛海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蔡允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傅 东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师永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王小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何海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赵 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乔志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谢 荣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霍霭玲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徐洪才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冯 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董事签名: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第六章 中介机构声明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马小龙 吕 超
项目协办人:
彭 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保荐代表人:
孙 蓓 储 伟
项目协办人:
张艺蓝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宁 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杨小蕾 姜志会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22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1238341_A21号)、2017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238341_A02号)、2018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238341_A02号)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声明,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顾 珺 梁成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7月22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2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3号)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顾 珺 梁成杰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毛鞍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7月22日
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
郑耀宗 张昕雅 阮思齐
评级机构负责人:
闫 衍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38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358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16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9年7月15日非公开发行3.5亿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截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000,00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含保荐费)人民币38,500,000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34,961,50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3号),对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9年7月24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10104490005055。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止2019年7月19日,专户余额为34,961,5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本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