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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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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1 证券简称:万业企业 公告编号:2019-040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96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6月2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4,343,568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6,158,748股扣除截至报告披露日回购专户已持有的股份37,664,1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150,624,937.68元,尚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下一年度。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综上,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以2019年7月29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806,158,74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44,343,568股,即761,815,1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149,315,775.28元人民币。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761,815,18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61,815,180×0.196)÷806,158,748≈0.18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8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6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64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6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如有疑问,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 50367718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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