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乐宏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070)。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15:00至2019年7月2 3日15:00。
7、会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536号金东大厦19楼会议室
8、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
9、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4,576,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4,574,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8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7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7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76,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强、叶慧敏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