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9-06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1,435,235.02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闽02执751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瑞鑫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鑫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372.11万元,并要求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8年5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青岛瑞鑫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41”号公告。

  因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均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分别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二审裁定书【(2019)闽民终421号】,裁定: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2016)闽02民初858号】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4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青岛瑞鑫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421号】和《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初8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瑞鑫达、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于2019年7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执行青岛瑞鑫达立即支付货款31,435,235.02元、资金占用费35,598,392.94元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以上金额共计:67,038,627.96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

  2. 强制执行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对青岛瑞鑫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强制执行牟丽娜对青岛瑞鑫达所负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执行费用由青岛瑞鑫达、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共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2,511.56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