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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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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1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00】号文注册募集,2019年4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2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0、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投资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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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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