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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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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0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09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3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9)京03执875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 请 人: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二、《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19) 京03执87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恒天中岩与华业资本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8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2019)京03执874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恒天中岩与华业资本仲裁纠纷一案,华业资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华业资本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19)京03执87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恒天中岩与华业资本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8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天中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业资本的银行存款及逾期利息;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业资本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业资本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华业资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2019)京03执87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恒天中岩与华业资本仲裁纠纷一案,华业资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华业资本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3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9)京03执875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06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 2019 年 7 月 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0.97 元/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面值。市场和投资者都比较关注,公司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之(五)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工作良序进行。地产板块各项目经营正常,项目已获取预售许可,销售进展顺利;医疗板块理事会改选完毕,医院经营正常;金融板块正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中,稳步推进公司债务处置工作。公司正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公司将密切关注股票价格走势,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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