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67,976,390.55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3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
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颐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2018年-临046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38号]。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7,976,390.55元及利息(以67,976,390.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65元,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333元(已缴纳),由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73,5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还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因北京颐锦的履约能力和资产状况尚不明确,如果本案判决生效,北京颐锦能否按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