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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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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自2019年7月24日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阳光人寿办理指定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一、 适用基金范围

  ■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二、 转换业务

  1.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30≤Y〈36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1%,当日转出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1元,转换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1=10001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01×0.1%=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01×(1-0.1%)/(1+0%)]×0%=0元

  转换费用=10.00+0=10.00元

  转入金额=10001-10.00=9991.00元

  转入份额=9991.00/1=9991.00份

  3. 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5. 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三、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与阳光人寿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以阳光人寿为准。本公司对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但每期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不可低于该基金申购起始金额。

  四、 费率优惠

  (一) 费率优惠时间

  以阳光人寿为准。

  (二) 费率优惠内容

  投资者通过阳光人寿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参与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阳光人寿为准。优惠前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享有费率折扣。基金原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即申购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如本公司新增通过阳光人寿销售的基金,则该基金是否参与阳光人寿费率优惠活动及其费率优惠时间、费率优惠内容以阳光人寿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五、 重要提示

  (一) 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本公司及阳光人寿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六、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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