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19-032
转债代码:128048 转债简称:张行转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10号《民事调解书》,就本行与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李海波、苏宁等

  (二)诉讼事由

  2015年1月,本行与连云港力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力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本行购买力联公司开发的丰联广场三套商品房。本行于2015年1月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力联公司未履行合同且将本行购买的房产网签出售给第三方。本行为此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力联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行不服(2016)苏0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二、诉讼进展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该案审理中,本行与力联公司、李海波、苏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10号《民事调解书》:力联公司与本行继续履行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96号丰联广场106室、213室、409室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力联公司必须于2019年12月底前将213室、409室交付给本行,并办理网签及相关手续;力联公司必须于2020年3月底前将106室交付给本行,并办理网签及相关手续。力联公司应保证本行于2020年10月底前取得106室、213室、409室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如力联公司能够按照调解书履行,无需向本行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未交房之损失;如力联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执行,需按原房屋买卖合同承担未及时向本行交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李海波、苏宁对力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从审慎角度考虑,出于稳健性原则,已于2016年对该项涉诉购房预付款全额计提了13,264.04万元的坏账准备,因此上述民事调解书如按期履行,本行将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1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