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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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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项”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银行流水、询证函等,并说明所获取审计证据是否与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内容存在明显差异;

  回复:会计师说明:

  1)会计师在执行索菱股份2018年度年报审计时,会计师针对其他应收款,主要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有了细节测试审计程序:检查相关合同、核对对方科目银行流水,、执行替代性测试、细节测试审计程序程序,同时对期初期末余额发函询证等程序。

  2)经过核查我们发现在2018年度年报审计时所获取审计证据与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客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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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包括:1)经会计师检查索菱股份、广东索菱电子、惠州妙士酷、九江妙士酷4家公司,2017年、2018年银行账户,发现部分银行流水公司未入账后审计调整入账;2)依据业务实质性质将公司在预付账款核算的往来款重分类调整至其他应收款。。(3)请你公司说明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结合会计师发出询证函的回函结果、相关款项期后收回的情况,评估相关款项收回的可能性;

  回复: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65亿元,其中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7.2亿元。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收付业务发生的频率,及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会计政策(详见本问询函三、12已回复)按风险组合-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依据本问询函一、3、(1)回复可以看出,其他应收款期末发函回函率较低,针对相关款项期后收回,公司将对应收账款全面分析,梳理前因后果,采取多方式、多手段回收应收账款。

  (4)根据你公司2018年三季报,你公司截至9月30日的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3.97亿元和3.53亿元,经我部问询,你公司回复称上述预付款项系用于原材料代理采购款项和委托代理进口设备款项。报告期末你公司将上述往来款项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请结合你公司前期回复和往来款项的性质,说明你公司在2018年对往来款项重分类的依据,并说明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定期报告问询函中的内容是否真实。

  回复:公司预付账款截止2018年9月30日账面余额720,366,624.00,经过公司自查,发现账付款实际收入人名称入账面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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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中显示“公司与隆蕊塑胶公司、锐科塑料分别签订了金额分别为 1.5 亿元、2.5 亿元的《原材料代理采购合同》,采购对象均为显示屏、IC 及板卡等;以及公司与创辉达电子、锐科塑料分别签订了金额分别为 2.4 亿元、1.5 亿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采购对象为液晶仪表生产线设备。”但截至本问询回复之日,经核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显示屏、IC 及板卡等原材料或液晶仪表生产线设备。

  14、2018年末和2017年末,你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4.48亿元和4.65亿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61亿元和3732万元,计提比例分别为36.12%和8.02%。

  (1)结合行业情况、技术发展、市场形势、存货结构及价格走势等因素,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2017年增长的原因,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存货及存货跌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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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存货及存货跌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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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存货年度变动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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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存货减少的主要原因 ,是由于2018年度公司对深圳索菱实业期末存货-库存商品中的呆滞品、销售退货按库龄(2-3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100,310,766.76元。

  呆滞品、销售退货产生的原因:公司客户从后装(经销商)转前装(整车厂)时产生的。公司2016年度以前主要终端客户是经销商、4S店,从2016年开始,销售终端客户以汽车整车厂为主,整厂的采购订货是依据车型要求公司同步研发生产,在车辆未出厂前安装于车内(量身定制),所以2016年及以前年度生产的产品一直无法销售出去。公司拟将在2019年对上述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进行处理。

  对期末正常存货,公司按照产品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确定了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测试,依据公司部分存货存在的跌价迹象,并根据测算结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及符合行业及公司实际情况。

  (2)请说明你公司期末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对存货减值迹象进行判断的过程,并请会计师说明在审计过程中对存货减值迹象判断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的具体程序。

  回复:【会计师说明】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师政策: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和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

  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期末按期存货账面百分比计提跌价准备,会计师在复核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时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对期末存货进行盘点,抽盘比例90%以上,其中对呆滞品、销售退货、残次品进行全盘,发现上述存货库龄较长均在2-3年。经与相关管理人员沟通后,其介绍上述存货再次销售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处理后的残值也较低;因此会计师对上述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2)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报告期内对公司的存货进行了清查和减值测试,按照产品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确定了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测试,依据公司部分存货存在的跌价迹象,并根据测算结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存货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准确。

  15、报告期末,你公司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为8085万元,较2017年末增长48%。请结合你公司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被我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和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实现利润的时间和程度、可抵扣亏损的到期日、预提费用的产生原因、预计负债计提事由等,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期末递延所税税资产账面余额8,805.00万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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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可持续经营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公司未来可持续经营的依据:

  受诉讼事项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银行账号被冻结,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索菱股份目前并非上市公司整体的利润来源企业,而主要利润来源子公司上海航盛、武汉英卡和上海三旗并未发生银行账户冻结、生产停滞的情况,不存在未来不可持续经营的情况。

  未来五年合并范围内主要子公司的息税前利润预测表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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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为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还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2019 年度加快市场拓展,优化产品结构升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加快资金回笼及筹融资工作,通过积极沟通、债权转让、发送函件、诉讼仲裁、等方式逐渐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将部分短期无法收回债权的项目转为公司运营资产,改善资金流动性,逐步清偿逾期债务,化解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一方面公司全力回笼资金,缓解运营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寻找其他融资渠道,并与债权人充分协商,逐步偿还欠款并解决借款逾期产生的帐户冻结等问题,降低财务成本,提升企业信用。主动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争取获得外部借款支持。

  3)全力回笼资金,改善公司流动性。公司拟采取包括法律诉讼、通过行使质权等方式将部分短期无法收回债权的项目转为公司运营资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采取诉讼、和解等多种措施,争取在短期内了结公司涉诉案件,解决本公司“失信”问题,恢复正常融资渠道。

  4)整合业务,加强管理。对公司投资失败或效益较低的业务进行业务和资产的重组,剥离、注销无实质性业务开展的子公司,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同时公司将对闲置资产的整理、盘活,充分提高闲置资产的利用率,减少非必要费用的产生,以减轻对公司业绩的拖累。

  5)严格控制成本。通过人员调整、岗位整合、严格支出,完善费用管理等方式严格控制成本。

  6)积极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力争早日将优质资产或业务引入公司。

  (2)合并范围内公司将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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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提费用的产生原因、预计负债计提事由是依据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及担保事项的预估费用。上述预提费用、预计负债未在2018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将在重述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进行更正调整。

  16、报告期末,你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6.05亿元,较2017年增长45%。

  (1)请结合大额其他应付的性质、用途,说明其增长原因;

  回复: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2017年增长45%,增长原因是2018年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账面应收账款-深圳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向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质押借款200,000,000.00 元,深圳索菱实业收到款后通过预付账款支付给隆蕊塑胶、江海区创辉达、中山市古镇锐科塑料五金电器厂等公司。

  (2)请说明对于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创辉达电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你公司同时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

  回复:会计师对2018年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期末同时挂账进行合并抵销时,审计调整未全部抵销,有以下明细存在双方同时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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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双方同时挂账,未按抵销后净额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将于进一步核查后予以更正。

  四、其他事项

  17、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诉讼43起。请披露截至你公司回复问询函之日,你公司重大诉讼的最近进展情况。

  回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我公司重大诉讼的最新进展如下:

  1)、公司与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6年1月5日, 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赛达”)、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友互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粤03民初53号)。诉讼理由为: 何某、陈某、邹某、肖某等人曾在美赛达和车友互联任职,上述人员离职后与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赛讯”) 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美赛达和车友互联认为广联赛讯利用上述离职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诉讼请求广联赛讯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900万元。公司因与广联赛讯签订《车联网产品战略合作协议》,并被委托生产存在争议的产品而被列为第二被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6-002)。

  2016年1月7日,广联赛讯就上述诉讼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贵司因该案中使用本公司向其销售的产品遭受到第三方的追诉或索赔而承担责任的经济损失,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做出等额补偿。”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纠纷尚处于审理阶段。

  2)、公司与美赛达、车友互联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16 年1月5日,美赛达、车友互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粤 03 民初 534 号)。诉讼理由为: 何某、陈某、邹某、肖某等人曾在美赛达和车友互联任职,上述人员离职后与广联赛讯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美赛达和车友互联认为广联赛讯利用上述离职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侵害其技术秘密, 诉讼请求广联赛讯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680万元。公司因与广联赛讯签订《车联网产品战略合作协议》,并被委托生产存在争议的产品而被列为第二被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6-026)。

  2016年6月21日,广联赛讯就上述诉讼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贵司因该案中使用本公司向其销售的产品遭受到第三方的追诉或索赔而承担责任的经济损失,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做出等额补偿。”。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纠纷尚处于审理阶段。

  3)、公司与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了建华建材(中国)(以下简称“建华”)有限公司与公司企业贷款纠纷一案。诉讼理由:建华于 2018 年9月5日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由建华向公司提供借款,由公司向建华按约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约定协议所借款项专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建华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8日分三次向公司共计汇款 190000000 元。建华发现公司并未将所借款项按协议约定专用于日常经营开支,按协议约定建华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归还借款。详见公司于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2018-092)。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纠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

  2018 年12月1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涉案本金1亿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

  5)、中安百联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进展

  2017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利率为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安百联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2018)京03民初635号】。

  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916号】。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决定书》【(2018)京03执916号】,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201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京03执916号】。

  2018年11月30日,公司与中安百联达成和解,中安百联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和解协议中约定还款计划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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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行亦先生向公司出具《代偿协议书》肖行亦先生替代公司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按期向中安百联偿还的剩余的全部债务合计69,631,528.89元。

  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因公司控股股东肖行亦先生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中安百联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2018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公司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和解除限制消费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2018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86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1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本金5031万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公司的仲裁案

  2018 年12月21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公司的仲裁案。涉案本金7706万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仲裁案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下发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的仲裁案的《仲裁通知书》。本仲裁案涉案本金8000万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仲裁事项尚未开庭。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本金5000万元。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新增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诉讼事项已开庭,公司尚未收到判决,一审审理中。

  10)、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案

  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 [(2019)粤 03 执628 号]、《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涉诉材料显示:上海摩山与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 0350 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上海摩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 206876712.33 元及利息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广东索菱、肖行亦、叶玉娟的财产(以人民币 206876712.33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18、报告期内,你公司累计有9名董事监事高管离职,目前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由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任。请结合你公司的内控鉴证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下事项:

  (1)董监高频繁变动是否影响你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董监高频繁变动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重新梳理组织架构,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下缩减人员编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对公司现有业务进行优化。

  (2)你公司后续任命专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计划和安排。

  回复: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6日聘任新的财务总监,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19、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回复我部前期发出多份监管函件。请结合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核查工作、会计师对你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情况和深圳证监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的最新进展,在回复本次年报问询函的同时回复前述监管函件。

  回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93号)和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85 号)回复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8】第893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9】第185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由于公司、年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正在对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61 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143 号)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公司将继续跟进上述情况,尽快完成贵部有关问询回复并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8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400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被告: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7月3日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5736293.33元;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第一笔借款10464000元从2017年10月9日起算,第二笔借款4245333.33元从2017年11月17日起算,第三笔借款623840元从2017年12月6日起算,第四笔借款403120元从2017年12月19日起算,按年利率12.8%,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逾期利息以15736293.33元为基数,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99867.98元);

  三、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保全担保费18369.25元;

  四、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

  五、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16元,原告负担18216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1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通过新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获知该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3民初30860号】,现将通过申请阅卷获知的判决公告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2月25日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貸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6日的借款期内利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以未还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接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80元,减半收取计41740元 由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行亦共同担负。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王艳荣劳动仲裁裁决书,公司对上述判决尚存异议,拟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或已提起上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北京华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诚卓精密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高风通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求,暂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贾红力劳动纠纷案已终判,将直接减少本期利润43,212.82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8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更正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索菱”或“上市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 2019年6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9】第184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在公司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核查过程中,由于前期经办人员离职,部分资料遗失以及有关事项财务记账错误等原因导致对近期涉诉事项有关保理业务实质判断失误。另外在公司年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经审计后最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公司保理融资及相关担保情况,出具报告时未核查清楚。现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并依据法院对于部分保理融资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对上述部分保理业务涉及担保事项予以更正说明:

  一、更正内容

  1、《2018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原文一:第五节、十七、2、重大担保

  更正前:

  (1)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

  采用复合方式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2)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更正后:

  (1)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

  采用复合方式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

  (2)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9】第184号)的回复公告》

  原文一:一、4、(1)、回复:

  更正前:

  经核查,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如下:

  ■

  更正后:

  经核查,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对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的对外担保。

  原文二:一、4、(2)、回复:

  更正前:经查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记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过任何决议。也未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

  更正后:经核查有关资料,该担保事项有董事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未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决议。但在接到该事项有关法律文书之前并未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三:一、4、(3)、回复:

  删除相应非担保事项有关回复内容。

  二、关于部分保理事项、借贷事项是否涉及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公司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更正事项中涉及的保理事项的法律关系、交易模式基本相同,2019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关于其中一项保理事项的一审判决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了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关于贷款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隆蕊公司”)签订的DW-JK-17-04310号、DW-JK-17-04311号、DW-JK-17-04312号《公司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交易模式、合同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公司通过新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阅卷获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就涉及DW-JK-17-04312号《公司借款合同》等文件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3086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该判决书。该判决确定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即直接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公司结合相关主协议的合同主体、具体内容、部分保理公司的起诉诉求、事实及理由,以及法院对于部分保理融资及借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对上述更正事项中的保理事项、借贷事项是否涉及对外担保的情况予以分析及说明:

  (一)、深圳市索菱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依据其与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穗银保理公司”)签订的2份《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等文件获得的4,000万元额度保理融资(实际借款3,215万元),不构成公司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与穗银保理公司签订的SYBL-SLGF-201709-1号、SYBL-SLGF-201712-1号《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第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保理商穗银保理公司,为合同甲方,保理申请人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为合同乙方。

  2份合同的第一条之约定:债务人即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本合同中债务人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的第20页即签署页,甲方的公章是“穗银保理公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人是“常会兰”。乙方的公章是“深圳市索菱科技公司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人是“肖行亦”。

  根据上述2份合同的约定,合同主体为:甲方为穗银保理公司,即保理公司,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亦是基础交易之买方;乙方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即保理申请人,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亦是基础交易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

  根据SYBL-SLGF-201709-1号、SYBL-SLGF-201712-1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债权人穗银保理公司,为合同甲方,保证人肖行亦为乙方,保证人叶玉娟为丙方。

  公司未作为前述2份《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2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更未在前述合同中作为担保方签章。

  因此,公司不是《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体,更不是担保人。

  2、合同主要内容

  (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SYBL-SLGF-201709-1)及其附件《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穗银保理公司,穗银保理公司给予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融资额度2,000万元,融资利率12.8%/年。

  (2)《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SYBL-SLGF-201712-1)及其附件《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穗银保理公司,穗银保理公司给予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融资额度2,000万元,融资利率12.8%/年。

  前述2份合同中,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穗银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3、法院对前述合同纠纷的判决

  2018年10月26日,穗银保理公司基于SYBL-SLGF-201709-1号《国内有追偿权保理业务合同》以公司、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为被告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清偿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

  2019年7月3日,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判定: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借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承担共同清偿义务;五、被告肖行亦、叶玉娟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追偿。

  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知,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公司未在2份《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上签章、更未作为担保方在前述合同签章,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一方。前述2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穗银保理公司,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为穗银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因此2份《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合同性质为保理合同,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依据2份《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获得的4,000万元额度的保理融资(实际借款3,215万元),不构成公司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债务的担保。

  (二)、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依据其与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瞬赐保理公司”)签订的《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镇江金融公司”)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等文件获得的4500万元融资,不构成公司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与瞬赐保理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承销协议》(协议编号:ZJZX-2017-SLKJ-CX01)第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为合同甲方(挂牌登记人/出质人);瞬赐保理公司为合同乙方(承销商/质权人)。

  《承销协议》第1.1条约定:挂牌登记人/出质人:系指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即本协议甲方;承销商/质权人:瞬赐保理公司,即本协议乙方。

  《承销协议》第13页即签署页,甲方处公章是“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人是“肖行亦”。乙方处公章是“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人是“方梓皓”。

  根据上述约定,《承销协议》的合同主体为:协议甲方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即挂牌登记人/出质人;承销商/质权人:瞬赐保理公司,即本协议乙方。

  公司未作为前述《承销协议》的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更未在《承销协议》中作为担保方签章。

  因此,公司不是《承销协议》的主体,更不是担保人。

  2、合同主要内容

  《承销协议》第5.1条约定:“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收代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第5.3条约定“甲方以其合法有效持有的与镇江金融公司挂牌登记的基础资产对应一致的应收账款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乙方提供质押。同时,《承销协议》第8条约定甲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义务包括“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承销服务费;督促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按时足额还款,或在收到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后按时足额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应当积极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并保证履行无瑕疵,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将本产品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账款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到乙方名下……”

  前述《承销协议》中,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瞬赐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3、瞬赐保理公司该保理案的诉讼资料

  2018年12月13日,瞬赐保理公司依据《承销协议》等相关文件已将公司、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瞬赐保理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第一项诉求为“公司、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万元,并支付在暂计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15,0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同时在事实及理由中称“瞬赐保理公司持有由公司签发并承兑的纠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为九份汇票的收款人,因在镇江金融公司挂牌登记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将于应收账款对应的纠纷汇票背书质押给瞬赐保理公司,瞬赐保理公司已通过镇江金融公司转账支付给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产品本金4,500万元。……原告认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对九份汇票的质权依法设立,原告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有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票据权利。”

  从上述起诉状的内容可知,瞬赐保理公司起诉公司作为票据的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公司未在《承销协议》上签章、更未作为担保方在前述合同签章,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一方。《承销协议》约定的是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将其持有的与镇江金融公司挂牌登记的基础资产对应一致的应收账款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瞬赐保理提供质押以融资。《承销协议》约定出质人是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质权人是瞬赐保理公司。因此,深圳索菱科技公司依据《承销协议》等文件获得的4,500万元融资,不构成公司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债务的担保。

  (三)、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隆蕊公司”)依据其与保理公司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海印保理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获得的4000万元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隆蕊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隆蕊公司与海印保理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GBXY201700006号《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第1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卖方隆蕊公司;保理公司海印保理公司。

  《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第一条约定:“买方”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买方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是指保理公司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第14页即签署页,卖方处盖章为“深圳市所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处签字为“饶祖刚”;保理公司处盖章为“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处签字为“邵建明”。

  根据上述约定,《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为:合同一方为卖方即隆蕊公司,即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合同另一方为保理公司海印保理公司。

  根据GBXY2017000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债权人海印保理公司,为合同甲方,保证人肖行亦、叶玉娟为乙方。

  公司未作为《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更未在前述合同中作为担保方签章。因此,公司不是《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体,更不是担保人。

  2、合同内容

  根据《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等约定,《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隆蕊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印保理公司,海印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即隆蕊公司预付应收账款款转让价款。

  前述《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中,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海印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3、海印保理公司依据《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等相关文件涉及的诉讼起诉情况

  2018年11月29日,海印保理公司基于《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等相关文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算公司、隆蕊公司、叶玉娟、肖行亦,其起诉状诉求:“判令被告1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2隆蕊公司对被告1公司的上述2,000万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3肖行亦,被告4叶玉娟对被告1公司承兑2,000万商业汇票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起诉状在事实及理由中称“原告2隆蕊公司对被告1公司享有4,000万应收账款,被告1股份公司对比无异议.并开具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被告1应当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兑付;被告2作为汇票前手,在汇票拒付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3、被告4向原告出具了《保付承诺函》,愿意为祓告1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井承担催款费用,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前述担保责任,现在,被告2将上述4,0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其中2,000 万元汇票到期未能承兑。……”

  从上述起诉状的内容可知,海印保理公司起诉公司作为票据的承兑人承担承兑付款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公司未在《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上签章、更未作为担保方在前述合同签章,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一方。《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约定的是隆蕊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印保理公司,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为海印保理公司、卖方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为隆蕊公司。因此,《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合同性质为保理合同,隆蕊公司依据《公开型有追偿权保理合同》获得的4,000万元额度的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隆蕊公司债务的担保。

  (四)、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公司”)依据其与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编号:SL0118A-SF)获得的20,000万元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广东索菱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广东索菱公司、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编号:SL0118A-SF),《三方协议》第1、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为:保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广东索菱公司;买方(以下简称“丙方”)为公司;保证人A为肖行亦;保证人B为叶玉娟(保证人A和保证人B合称为“保证人”)。

  《三方协议》第8页即签署页,甲方处公章是“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人是“张明”;乙方处公章是“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人是“肖行亦”;丙方处公章是“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人是“肖行亦”;保证人A处签字是肖行亦;保证人B处签字是叶玉娟。

  根据上述约定,《三方协议》的合同主体为:甲方为保理公司即上海摩山保理公司;乙方为卖方(即基础买卖交易的卖方)即广东索菱公司;丙方为买方(即基础买卖交易的买方)公司;保证人A为肖行亦;保证人B为叶玉娟。

  公司作为《三方协议》的买方(即基础买卖交易的买方)签章,未作为《三方协议》中作为担保方签章。

  因此,公司不是《三方协议》的担保方。

  2、合同内容

  《三方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总额为236,288,893.01元,甲方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向乙方广东索菱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款为20,000万元。第二条约定:因甲方通过债权转让,已成为债权人,应收账款到期或者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丙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甲方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方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和保证人共同承诺:为了保障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和保证人同意为甲方在《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采购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项下到期(或提前到期)为偿付的应收账款项的本金即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前述《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上海摩山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综上,《三方协议》约定的是广东索菱公司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广东索菱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为公司向上海摩山保理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为上海摩山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为广东索菱公司、保证人是广东索菱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公司未在《三方协议》中作为担保方签章,所以公司不是合同担保方。因此,广东索菱公司依据《三方协议》获得的20,000万元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广东索菱公司债务的担保。

  (五)、广东索菱公司依据其与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获得的30,000万元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广东索菱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广东索菱公司、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于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三方协议》第1、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为:保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广东索菱公司;买方(以下简称“丙方”)为公司;保证人A为肖行亦;保证人B为叶玉娟(保证人A和保证人B合称为“保证人”)。

  《三方协议》第8页即签署页,甲方处公章是“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人是“张明”;乙方处公章是“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是“肖行亦”;丙方处公章是“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的(签章)是“肖行亦”;保证人A处签字是肖行亦;保证人B处签字是叶玉娟。

  根据上述约定,《三方协议》的合同主体为:甲方为保理公司即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乙方为卖方即广东索菱公司(即基础交易的卖方);丙方为买方(即基础交易的买方)即公司;保证人A为肖行亦;保证人B为叶玉娟。

  公司作为《三方协议》的买方签章,未作为《三方协议》中作为担保方签章。因此,公司不是《三方协议》的担保方。

  2、合同内容

  《三方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总额为411,499,362.95元,甲方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向乙方广东索菱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款为30,000万元。

  《三方协议》第二条约定:因甲方通过债权转让,已成为债权人,应收账款到期或者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丙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甲方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条约定:乙方和保证人共同承诺:为了保障甲方对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和保证人同意为甲方在《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采购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项下到期(或提前到期)为偿付的应收账款项的本金即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前述《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综上,《三方协议》约定的是广东索菱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至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广东索菱公司、肖行亦、叶玉娟为公司向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为霍尔果斯摩山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为广东索菱公司、保证人是广东索菱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公司未在《三方协议》中作为担保方签章,所以,公司不是合同担保方。因此,广东索菱公司依据《三方协议》获得的30,000万元融资,不构成公司对广东索菱公司债务的担保。

  (六)、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索菱公司”)依据其与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安鑫达保理公司”)、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隆蕊公司”)、肖行亦签订的《协议书》获得的3,000万元保理融资,不构成公司对辽宁索菱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根据安鑫达保理公司、辽宁索菱公司、公司、隆蕊公司、肖行亦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第1页载明合同主体为:甲方为安鑫达保理公司、乙方为辽宁索菱公司、丙方为公司、丁方为隆蕊公司、戊方为肖行亦。

  《协议书》第4页、第5页即合同签署页,甲方处盖章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处签章为张为结;乙方处盖章为“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为张强;丙方处签章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公司”,丁方处签章为“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戊方处签字为肖行亦。

  因此《协议书》的合同主体为:甲方为安鑫达保理公司、乙方为辽宁索菱公司、丙方为公司、丁方为隆蕊公司、戊方为肖行亦。公司未作为《协议书》的担保方签章。因此,公司不是《协议书》的担保方。

  2、合同内容

  《协议书》鉴于部分约定:安鑫达保理公司与辽宁索菱公司2018年4月19日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AX-D-LNSL-20180319),约定辽宁索菱公司将其对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安鑫达保理公司,并由肖行亦为安鑫达保理公司的保理融资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辽宁索菱公司与公司共同委托安鑫达保理公司将上述保理融资款直接支付给隆蕊公司,且约定该款项用于公司向隆蕊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隆蕊公司将其持有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安鑫达保理公司做质押担保;由安鑫达保理公司向隆蕊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整。先出现应收账款债权应该回购的情形,辽宁索菱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安鑫达保理公司已发放的上述保理融资款,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约定。

  同时,《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了辽宁索菱公司偿还安鑫达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的具体约定;第二条为辽宁索菱公司、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约定,约定隆蕊公司自收到安鑫达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应当视为辽宁索菱公司为公司向隆蕊公司垫付的采购款,公司自愿以其对辽宁索菱公司的相应货款债权金额等额抵充辽宁索菱公司为公司向隆蕊公司垫付的采购款2000万元。第四条约定肖行亦的保证责任。

  前述《协议书》中,约定的是辽宁索菱公司偿还安鑫达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辽宁索菱公司、公司债权债务抵销,未约定公司以任何形式对深圳索菱科技公司的债务向安鑫达保理公司作出任何担保。

  综上,《协议书》约定的是辽宁索菱公司偿还安鑫达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辽宁索菱公司与公司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中,公司未作为《协议书》的担保方签章,因此,辽宁索菱公司依据《协议书》获得的3,000万元保理融资款,不构成公司对辽宁索菱公司债务的担保。

  (七)、贷款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公司、隆蕊公司签订的DW-JK-17-04310号、DW-JK-17-04311号、DW-JK-17-04312号《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公司、隆蕊公司共同借款5,000万元额度(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为准),不构成公司对隆蕊公司的担保

  1、合同主体

  根据海尔小贷公司、公司、隆蕊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的DW-JK-17-04310号、DW-JK-17-04311号、DW-JK-17-04312号《公司借款合同》,3份《公司借款合同》第1页载明合同主体均为:甲方为贷款人海尔小贷公司、乙方为借款人公司、隆蕊公司。

  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第12页即签署页,贷款人(甲方)处盖章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乙方)处盖章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其有权签字人处签字分别为“肖行亦”、“饶祖刚”。

  根据DW-JK-17-04310-1号、DW-JK-17-04311-1号、DW-JK-17-04312-1《保证合同》第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债权人(甲方)为海尔小贷公司,保证人(乙方)为深圳索菱科技公司。

  根据DW-JK-17-04310-1号、DW-JK-17-04311-1号、DW-JK-17-04312-1《保证合同》第2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各方为:债权人(甲方)为海尔小贷公司,保证人(乙方)为肖行亦。

  公司在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签章、未作为担保方签章,未作为前述6份《保证合同》的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

  因此,公司是《公司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之一、并非担保方,且公司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不是担保人。

  2、合同内容

  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第一条均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第二条均约定:“乙方共同委托甲方将借款划入下述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账号:……”。

  因此,《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是公司与隆蕊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向海尔小贷公司进行借款。

  3、法院对前述合同纠纷的判决

  2018年12月10日,海尔小贷公司基于DW-JK-17-04312号《公司借款合同》等文件以公司、隆蕊公司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肖行亦为被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清偿应收账款及逾期利息。

  2019年2月2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3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定:被告公司、被告隆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第二项判定:被告深圳索菱科技公司、肖行亦对被告公司、被告隆蕊公司的上述债务成都那连带清偿责任。

  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知,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即直接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而非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公司在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之一签章、未作为《协议书》的担保方签章,且未在前述6份《保证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章。同时,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与隆蕊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向海尔小贷公司借款,前述3份《公司借款合同》不构成公司的对隆蕊公司债务的担保。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18 年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9】第184号)的回复公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8 年年度报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19】第184号)的回复公告》及其他报告详见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获取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近日, 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累计收到政府各类补助4,600,930.00元(未经审计)。

  具体明细如下: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按照该资产预计可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区分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补助中,全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计入其他收益,累计金额为4,600,930.00元。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补助资金将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预计增加利润总额4,600,930.00元。

  4. 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补助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19年度损益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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