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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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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交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交控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交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

  联系人:莫鹏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万久清:于201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万久清先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金融学硕士学位。曾担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的保荐代表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

  莫鹏: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莫鹏先生毕业于康奈尔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分别获金融学硕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莫鹏先生领导及参与了包括消费品、节能环保、新能源、互联网、轨道交通、化工能源、医疗器械、智能硬件等行业多家企业的IPO、再融资及境内外并购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1、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均承诺: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股东、董事、高管兼核心技术人员郜春海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在本人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就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爱地浩海和唐涛承诺: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李春红、张建明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李春红、张建明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转让、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就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四)担任公司高管兼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高管兼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波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2、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转让、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就本人已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1、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均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本单位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5)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7)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1)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2、股东、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郜春海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在本人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5)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7)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1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就本人已作出的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爱地浩海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本单位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5)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7)本单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本单位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计划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

  (8)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唐涛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2)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6)本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计划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转让、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的股东李春红、张建明以及担任发行人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波均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3、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6、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9、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转让、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就本人已作出的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制定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同意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郜春海、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北京爱地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涛(以下合称“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同意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公司上述主要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主要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A、本单位/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单位/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本单位/本人将无条件遵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发行人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本人将无条件遵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董事)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本人将无条件遵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均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合计持有发行人发行前51%股份的股东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本单位/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就发行人提交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偿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作出承诺如下: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与本人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发行人提交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的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发行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E、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C、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1)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郜春海、交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交大创新均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本人/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a、将本人/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本人/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E、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A、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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