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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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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交控科技 股票代码:688015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2,738,18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4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本次发行价格16.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3.03倍,高于2019年7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8.15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研发失败或技术未能产业化的风险

  为了保持领先地位,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情况不断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由于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将可能遇到技术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断失误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或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无法如期为公司带来预期的收益,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升级替代风险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信号系统技术也随之不断向前发展。如果公司主要国内外竞争对手早于公司完成新技术研发从而获得先发优势,或行业内出现其他重大技术突破,则公司掌握的技术仍将面临先进程度落后于行业未来技术水平而被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技术流失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由公司技术研发队伍开发并掌握,未来如果出现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情形,将可能对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款速度不及预期及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9,813.32万元、45,962.01万元和87,990.1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32%、35.03%和46.25%。如果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出现重大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另外,随着时间推移,若应收账款未能按时收回,将增加公司资金压力,同时将导致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大幅增加,影响报表净利润。

  (五)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受地铁线路整体建设进度安排和行业惯例影响,一般来说,地铁运营建设公司通常从二季度开始逐步实施地铁建设,并且地铁通常计划在年底试运营或开通,多数地铁项目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会加快工程进度,因此公司的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占比较大。投资者不宜以半年度或季度的数据推测全年的盈利状况。

  (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计提比例的对比如下:

  ■

  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与世纪瑞尔一致,与众合科技、中国通号相近,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低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系主要客户特点、业务模式等方面差异所致。公司按照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最高值和平均值进行敏感性分析。按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的平均值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130.20万元、-465.15万元和-868.06万元。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化分析”相关内容。

  由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较低,如果出现较大金额坏账而当期坏账准备无法覆盖的情况,将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七)交大思诺为发行人提供的价格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股东交大资产持有发行人供应商交大思诺10%股份并向其委派一名董事。报告期内,交大思诺向发行人销售应答器等产品的价格相比于向其他厂商销售同类型产品平均价格相对较低,各项产品价格差异在8.33%到22.62%不等。按照交大思诺向发行人和其他厂商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差异率,测算交大思诺产品价格优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利润的影响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交大思诺的价格优惠对发行人的当期利润有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应答器等产品采购价格上升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219号文,同意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4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交控科技”,证券代码“688015”;其中32,738,183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交控科技,扩位简称:交控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015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738,18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7,261,81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456,000股,其中中金公司丰众6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345.60万股,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145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05,81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8.6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16.18元/股,本公司上市时市值约为25.89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为9,688.10万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6号院2、3号楼(园区)

  经营范围:经营SMT生产线(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仅限在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6号院北京总部国际3号楼一层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BTC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的研发、关键设备的研制、系统集成以及信号系统总承包。

  所属行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电话:010-5282 0888

  传真:010-5282 0800

  电子邮箱:ir@bj-tct.com

  董事会秘书:李春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京投公司

  京投公司成立于1981年2月10日,注册资本13,567,127.9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燕友,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北京市人民政府100%控股。京投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承担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土地与物业开发经营等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职能,负责北京市地铁等轨道交通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管理。

  2、基石基金

  基石基金成立于2011年9月8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外环西路26号院58号楼一层1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基石基金为京投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基石基金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

  3、郜春海

  郜春海持有公司14.8239%的股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02619701122****。郜春海先生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生,硕士。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通控系,获学士学位;2003年3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电子学院,获硕士学位。曾于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在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任助教;于1997年7月至1997年10月在德国SIEMENS公司任访问学者;于1998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任讲师;于2005年6月至2010年12月在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控制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任副教授;于2005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瑞安时代担任总经理;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在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于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在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任主任;于2009年12月至今在公司任总经理,并于2012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和北京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交大资产

  交大资产成立于1992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11,594.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沈永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44号科教楼806室。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北京交大持有100%股权。交大资产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和咨询业务。

  5、交大创新

  交大创新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侯晓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路上园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第11号楼(第8公寓)857、858、860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北京交大持有100%股权。交大资产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和咨询业务。交大创新为交大资产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上述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6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丰众6号资管计划”),中金公司丰众6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为5,620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数量为345.60万股,获配金额为5,591.81万元。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参与情况如下:

  ■

  中金公司丰众6号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前,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丰众6号资管计划的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除前述情况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注:自然人股东宁滨先生于2019年6月14日去世,宁滨先生所持股份后续将转让给其法定继承人。发行人上市阶段宁滨先生所持股份暂时存放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3,456,000股

  (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8.64%

  (三)获配金额:5,591.81万元

  (四)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管理人:中金公司

  (六)实际支配主体:中金公司

  (七)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

  八、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2,000,000股

  (四)获配金额:3,236.00万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3.03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63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8元/股(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15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6.4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80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6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6,203.51万元,具体如下:

  1、承销保荐费5,189.81万元;

  2、审计、验资费235.85万元;

  3、律师费269.82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469.81万元;

  5、上市相关手续费等其他费用38.22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1.55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8,516.4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9,03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456,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64%。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8,267,047,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771.28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654,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83053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643,380股,放弃认购数量11,12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889,5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0,889,5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12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21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643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55,717.1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3.46%;预计综合毛利率29.10%,较去年同期增长4.59%;2019年上半年预计实现净利润约2,670.8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1.5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120.3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9.9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599.3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7.33%。

  随着公司技术研发取得新进展,新产品、新技术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成功运用和尝试,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各年新签订合同金额分别达到108,480.90万元、182,465.66万元和298,113.96万元,持续较快增长。公司参与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项目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依据合同确定采购、生产等环节的具体安排,并且由于轨道交通行业的合同金额较大,执行时间长,因此对于公司而言,在手信号系统总包合同的金额是业绩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一般情况下,合同执行期与地铁建设项目的进度有关,通常在3年以上,收入利润的确认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近两年,公司中标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尤其是2018年下半年新签项目在2019年逐步开始执行,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在执行项目增加,推动2019年上半年收入的较大增长。

  同时,2019年上半年主要确认收入的信号系统项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有所提升,导致预计综合毛利率有所增长。此外,较大的收入规模带来规模效应的提升,推动整体盈利水平的增长。

  综上,预计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盈利情况较去年同期持续增长,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相关数据符合行业季节性特征,不存在异常或重大不利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来源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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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070188000190435,截至2019年7月18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列控系统高科产业园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久清、莫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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