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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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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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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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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名称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

  获配股数为100.00万股。

  (四)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

  (五)限售安排

  股票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26.6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本次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34.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本次发行后市净率

  本次发行后市净率:2.62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根据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19元(根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36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23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8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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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6,927.1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6,756户。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788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19年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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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19年上半年,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实现了小幅增长。2019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81.6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5%;实现营业利润3,709.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1.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86.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0%。

  三、财务状况说明

  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和流动资产分别为40,004.91万元和17,804.61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95%和5.76%;2019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为3,285.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53%;2019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719.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24%。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同期上升32.44%,主要是由于:①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增长,且业务回款较好;②2019年1-6月,随着嘉兴沃尔德销售规模的增长,前期购买设备等留抵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当期支付的税费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行业,经营亦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2019年1-6月,公司业绩表现平稳,在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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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三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汶堃、郝勇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任一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刘汶堃021-68801539、郝勇超021-68801539

  项目协办人:宋晶

  项目经办人:臧黎明、逯金才、李章帆、楼黎航、蒋宇昊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刘汶堃、郝勇超

  其主要经历如下:

  刘汶堃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等。

  郝勇超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等。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股票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及当年现金分红的20%。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股票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将暂不领取50%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二、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的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之“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继锋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继锋承诺:

  ①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②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④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⑤若上述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⑦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树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本承诺。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3、担任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文林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⑥本人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本承诺。

  ⑦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继锋、实际控制人杨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唐文林、于志宏、田雨、李树辉、周立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按照《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关于要求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股价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未来将要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与上述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容一致的承诺函,要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职责,并以此作为本公司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双方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双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并认可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六、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沃尔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陈继锋、杨诺承诺

  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所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其他5%以上的股东达晨银雷、启迪汇德承诺

  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履行如下保障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在未完全履行补偿义务前,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或其他费用(如有);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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