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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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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8版)

  六、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睿泽产业基金、北工投资、金石灏汭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届时有效有关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3、在本公司/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冯学理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五、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公司股东松禾成长、段仚、李文娟、茅台建信、金慧丰投资、陈卿、北汽产投、力鼎凯得、启赋安泰、宁波华淳、宏兴成、沙建东、金慧丰皓盈、朗玛永安、久友和泰、力元投资、爱伦、前海投资、珠海正信三号、金锦联城、鑫彗凯晖、陆石昱航、景德镇安鹏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届时有效有关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3、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通过久太方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杨铠璘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天宜上佳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通过久太方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帅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天宜上佳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通过久太方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鹏、高级管理人员白立杰及监事田浩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天宜上佳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通过久太方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曹静武、胡晨、程景琳、龙波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的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通过久太方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刘源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天宜上佳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天宜上佳的股份,将遵守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请参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1)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2)若届时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3、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有过错,并已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中信建投证券

  “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其他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康达律师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存在过错,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根据自身的具体过错且在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审众环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国融兴华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发行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0日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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