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90,553,277.02元及相应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增加公司当期利润900万元
2013年8月14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6月25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8月31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7月4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8)、《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2)、《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4)、《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8)、《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0)、《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企商贸”)、上海华际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际钢铁”)、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实业”)、担保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霖实业”)、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唐实业”)、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以下统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及重大进展情况。
一、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一中院)主持下,公司与鼎企商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许庄清、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锦霖实业(以下称乙方)及案外人吴传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案外人自愿代乙方一次性向东方贸易偿还900万元债务;
2、本协议生效后东方贸易免除乙方就(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但不免除或减轻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和林钦华、众唐实业、邦盛集团等债务人(以下统称其他债务人)的相应责任,其他债务人仍按原判决向东方贸易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3、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东方贸易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对乙方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采取前述措施的种类和具体时间以上海一中院的实施结果为准;
4、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东方贸易向上海一中院申请解除经双方确认的对乙方名下房地产和林权的查封(解除查封的具体时间以上海一中院的实施结果为准);
5、协议生效后,东方贸易配合乙方办理经双方确认的林权的解除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如发生相关费用,费用由乙方负担)。
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东方贸易收到案外人支付的全部款项生效。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东方贸易已收到案外人支付的900万元代偿款。
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法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本次执行和解收到现金900万元,将转回减值损失900万元,增加公司当期利润900万元。
本案尚未结案,债权回收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