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发了《关于核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5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取得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批复后,公司密切关注债券市场利率变动情况,积极准备发行事宜。但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债券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核准日期2018年7月18日)起的12个月内实施首期债券发行事宜,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到期自动失效。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到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如再推出债券发行计划,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将及时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