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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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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9-110号
债券代码:128067 债券简称:一心转债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0号)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04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60,263.92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263.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603,773.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035,426.4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04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19)160005号验资报告。

  为了有效达成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同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由子公司鸿翔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公司)实施部分的投资,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8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华宁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鸿翔中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8110078801900000238  。该专户仅用于“中药饮片产能扩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9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甲方作为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向丁方提供网银支付的审批授权,所有甲方支付款项必须经丁方审批后才可完成支付,并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前昌、杨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除余前昌、杨志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所更换的新的保荐代表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 %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丁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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