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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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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61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80万股

  二、发行价格:25.2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49.3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2.29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51元(按本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00元(根据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7,853.6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T+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闽华兴所(2019)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16日止,福光股份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5.22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78,53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839,543.9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696,456.03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38,8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78,896,456.03元。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1、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6,083.95万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闽华兴所(2019)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注:以上发行费用不包含相应增值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每股发行费用:1.57元/股(不含税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91,769.6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0,737个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审计,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9)审字G-0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3月份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阅字G-00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9年1-6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资产质量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99,532.96万元,较2018年末增加5.91%,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1,842.53万元,较2018年末增加5.99%,主要系2019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所致。公司流动负债为9,599.49万元,较2018年末下降37.16%,主要系2019年上半年应付原辅材料货款较2018年末有所减少。

  2、经营成果情况

  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7,112.87万元,较2018年1-6月增加0.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38.75万元,较2018年1-6月增加7.29%,经营成果稳中有升。

  3、现金流量情况

  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40.14万元,较2018年1-6月增加79.83%,主要原因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三、2019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处于正常发展状态,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基本保持一致。故发行人预计2019年1-9月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兴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10078801200001399 ,截止 2019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66,619,056.0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超额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甲方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甲、乙、丙三方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霖、詹立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光天瞳光学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四方经协商,达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福光天瞳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820188000084446 ,截至2019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方及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甲方及乙方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需有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霖、詹立方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及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外、本公司未召开其它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福光股份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福光股份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10楼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陈霖,联系电话:0591-38281727

  保荐代表人詹立方,联系电话:0591-38281707

  三、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霖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内核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负责或参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002300)IPO、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601199)IPO、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529)IPO、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603180)IPO,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592)非公开发行股票、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重大资产重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7)配股、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7)非公开发行股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93)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工作或财务顾问工作。

  詹立方先生,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高级经理。2014年至今就职于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或参与过的融资类项目包括: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002868)、福建船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529)、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9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9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97)等再融资项目;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203)等并购重组项目;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1456)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承诺与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融投资、实际控制人何文波先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各股东已作出有关股份限售、减持价格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文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中融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3、股东聚诚投资、众盛投资、瑞盈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4、股东信息集团、恒隆投资、兴杭投资、丰茂运德、华福光晟、兴晟福光、稳晟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5、股东远致富海、福州创投、黄文增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6、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何文波、何文秋、倪政雄、肖维军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6)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唐支銮、谢忠恒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肖维军、林春生、张世忠、雷洪涛、屈立辉、刘辉、周宝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和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融投资、实际控制人何文波承诺:

  (1)本公司/本人作为福光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福光股份的股票,并将严格履行福光股份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本人所持福光股份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为保持福光股份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若因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福光股份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数的5%。如果因福光股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应当明确并披露福光股份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福光股份持续稳定经营。

  (3)本公司/本人减持福光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文波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督促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上述持股及减持承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信息集团与恒隆投资承诺:

  (1)本公司/本单位作为福光股份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将严格履行福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本单位所持福光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本单位减持福光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3)本公司/本单位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为保持福光股份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此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中融投资、实际控制人何文波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事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购回有关的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中融投资、实际控制人何文波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购回有关的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承诺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下转A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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