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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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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53版)

  六、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八、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九、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法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胡飞同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九、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除李屹、胡飞以外,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股票锁定期限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五、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以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三、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股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以及公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五、本企业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企业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前提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实际控制人李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与相关主体将及时提出赔偿预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程序及投资者损失认定标准为: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金额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进行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赔偿程序及投资者损失认定标准为: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金额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进行确定。”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三、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机构声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验资复核机构申明

  “因本所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实际控制人李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将持续有效。”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同意,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公司或者投资人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及保证将持续有效。”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五)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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